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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7
《行政执法实务中各种证据手段的运用和采信——勘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执法实务中各种证据手段的运用和采信——勘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大多数情况下是运用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不同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规则,有不同的运用和采信要求,因此有必要分别对各种证据形式的运用与采信加以分析和明确。本期起将几期来讨论我们日常执法工作所要运用到的常用证据形式。这期我们首先来讨论勘查笔录和现场笔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关于勘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规定1、规定勘查笔录的功能、形式要件以及进行勘验的程序。(1)勘查功能。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勘查是保全证据的手段和方式。
2、(2)勘查形式。第十五条规定,现场笔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3)勘查程序。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勘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查的进行,但应当在勘查笔录中说明情况;勘查结论要签名盖章。2、保障勘查笔录真实性的措施。(1)对勘查结论有异议的,
3、在行政诉讼中经法庭准许,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2)在现实执法中,当事人对勘查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或执法机关可以委托或双方共同指定相关资质的第三者参与勘查程序。3、勘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效力的认定问题。(1)现场笔录、勘查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2)法庭主持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制作的勘验笔录。(二)运用、采信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1、要注意弄清勘查笔录、现场笔录与物证的关系。勘查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勘查本身不是证据,勘查的结果才是证据。有一种观
4、点认为,我国的诉讼法仅仅把勘查笔录作为证据未免失之过窄,勘查结果作为证据形式更为恰当。笔录是勘验情况的记录,笔录是有限的,而勘查结果则可能是整体的印象,单纯以笔录作为证据种类限制了勘查结果的范围。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结果存在于脑海中,没有见之于笔录,是没有办法质证的,所以,必须形成笔录。2、要弄清勘查笔录与现场笔录的关系。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勘查笔录的制作主体则还可能是法院。(2)勘查笔录反映的一般是静态的状况;而现场笔录反映的还包括执法当时动态的事实。(3)两者制作时间不同。(4)在内容上,现场笔录可能包含一些讯问的内容;勘查笔录不包括
5、这些内容。3、要弄清勘查与鉴定的区别。凡是能够运用五官的功能直接观察客体性状的是勘验;凡是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分析检验而得出结论的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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