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永乐保险条款(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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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永乐保险条款(新)【名词定义】第一条:释义本保险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的对应日。[全残]:指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两眼视力完全永久丧失;二、咀嚼吞咽及言语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三、中枢神经或胸腹器官严重残疾,终身需要护理;四、两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五、两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六、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功能完全永久丧失。注:一、视力完全永久丧失指依据视力表两眼分别按矫正视力测定,矫正视力永久在视力表0。02以下。二、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

2、起的机能障碍,以至不能做咀嚼咽下运动,不能进食除流质以外食物的状态。三、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构成语音的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者;2、声带全部切除者;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者。四、终身需要护理指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必须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五、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基本条款】第二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及变更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

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照本保险单所载方法及日期交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保险费。第五条:保险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

4、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体检书(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医师检验者为限)申请复效。但自中止日起算两个月内申请复效的,可以健康声明书代替体检报告书。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投保人补缴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银行最高两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月利率计算)后,本合同方能恢复效力。第六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足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保险费率表所载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

5、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七条:变更地址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八条:批注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减,未经投保人申请及本公司同意并加以

6、批注,不生效力。第九条: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保险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十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以下所称“周岁”以保单周年日为准):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一年后至年满六十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双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和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终止。三

7、、被保险人生存至六十周岁,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祝寿金,并返还保单增值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四、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返还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责任终止。第十一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死亡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保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二、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三、罹患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四、战争、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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