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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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3):中国法制史(73)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1、宋朝法律内容有哪些重人发展?答:宋王朝统治总结了唐朝末年因藩镇跋扈而至于败亡的历史教训,把镇压农民有反抗斗争和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作为基木国策,建立了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一)加重对”盗贼u的处刑,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宋太祖建隆三年,对有关”盗贼“的法规作了某些从轻的修改,规定盗贼计赃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但与唐律相比,仍为苛重。宋仁宗嘉佑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即凡在所谓”垂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同时,对于”谋反”、”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残酷,一般都处以腰斩

2、、弃市,其至凌迟。(二)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1)租佃关系是与之相适应的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11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一”红契“,遇有土地争讼以红契为据。因此红契是地主剥削农民的租佃契约。宋律对这种租佃关系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地租或者采取“对分制”或者釆取”四六分成”,农民如过期不交租,地主可以告官,由官府监督农民交租。其次维护地主佃农Z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再次,法律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2)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周,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

3、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由于典卖土地者,绝人多数是贫苦农民,因此地主通过典卖形式,不仅可以廉价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其所有权。法律在这方而偏袒典权人的,宋朝的典卖制度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利买主”当而署押契帖”。如果家长在”化外“或阻于战争,一时难还,则必须呈报州县,给予凭由,方可商量交易;如果卑幼专擅典卖,或者伪署尊长姓名,要依法重断。在典卖财产时,宗族人亨有优先购买权。(3)”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滥酷。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

4、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数”。同时,又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Z法”,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宋仁宗时,还采取了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开9。神宗吋,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封建统治的反逆大罪。(4)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镇压效能的司法市判制度。宋初除按唐律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掌司法外,又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开部复核后,须送审刑详议,再秦皐帝批准。神宗年间,因机构重叠而裁减了审刑院,恢复了刑部和人理寺的职权;但是对于诏狱,则由皇帝下诏指定朝官组成非常设性的特别审判机构进行审判。特别是皇帝越來越广泛。直接地行使市

5、判权。2、中国古代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哪部?答:《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在中刑律统类》,后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后周的《显徳刑律统类》。《宋刑统》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宋刑统》白颁布以后,虽数次修改,但改动很少,”终宋之世,用之不改”。3、《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在内容上有何不同?答:《宋刑统》的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增损,但增加了209条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附于律文Z后,与Z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别之处。其篇bl,仍与唐律一样,是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之下设”

6、门”,合计213fK4、简述宋代刑罚制度。答:宋初,在法律规定上仍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Z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同时,宋太祖又以宥恕死罪这借口,推行”刺配之法”,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但随着阶级矛盾的加深,不久便恢复了峻罚严刑,以”刺配”为常法,滥加施用。从宋仁宗时起,于绞,斩之外,还采取五代吋出现的”凌迟”刑,用以制裁”口语狂悖致罪者”,并以诏敕的形式确定下来。5、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第一,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笫二,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元律限制与

7、剥夺汉族劳动人民白由权利,严禁汉人,南人私藏武器,练习武艺,结社集会,其至连打猎和夜间点灯都禁止;笫三,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第四,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6、试述元朝的司法制度。答:元朝统治者为了使蒙古人尤其是蒙古贵族地主获得町靠的司法保障,建立了一套充满民族压迫色彩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宗正府,对”诸王附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罪重囚.•…悉掌之”,”且遥领诸路刑狱【到秦定帝时,才将审判权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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