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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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州管理处车辆维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处车辆维修管理,控制、节约车辆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根据集团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木规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管理处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第三条车辆维修按照确保安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第四条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由管理处指定维修企业定点维修。管理处每年年初签定当年定点维修协议,按协议规定维修车辆。每年年末组织对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测评。第五条管理处设备科负责车辆维修保养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车辆维修制度的编制,车辆使用费的预算编制,车辆维修费用的审查、核定,车辆的购置、上牌、报废处置,车辆的保险购

2、置及理赔,车辆事故调查,油卡充值(分配),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考评,以及对车辆维修保养的检查、考核等工作。第六条凡车辆使用单位(科室)的驾驶员要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符合上路标准。第七条各单位(科室)的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需由驾驶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填制《设备维修联系单》(维修内容有出入的,可按当次结算单实际维修内容补录),并由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车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点维修的原则,在外执行公务或异地出差的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必须修车的,经随车人员确认,报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未经许可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第八条驾驶员持《设备

3、维修联系单》到定点修理厂修理。维修完成后,需将《设备维修联系单》及时录入公司设备管理系统。第九条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验收时,应对修理所用材料进行核对,查验是否更换配件,并在所用材料、工时费等验车单上签字确认。车辆验收后,单件超500元的旧件,需带回本单位并注明车牌号码,口期、零配件名称、维修厂家。以备设备科点验,半年后方可自行处理。第十条发生金额低于1500元的由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场维保;超过1500元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设备科审核后执行,超过3000元的除设备科审核外需由管理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车辆使用费无论金额大小,需在设备科报备后,方可去财务报销。第H条车辆

4、管理员需及时更新一车一档台帐,做好单车核算及本单位车辆使用费预算执行。第十二条本规程自2016年1H1H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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