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2021478
大小:52.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9-06
《论公信力与交易主体的善意2971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公信力与交易主体的善意——从民法信赖保护角度的阐释丁南(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摘要:公信力与交易主体的善意,是与民法信赖保护密切相关的两个重要范畴。其中,公信力所涉及的信赖,本文称之为“一般信赖”,其与占有、登记等的权利外观事实密切关联;善意所涉及的信赖,本文其称为“特定信赖”,只有具备民法上的善意,才构成特定信赖。特定信赖与一般信赖构成了民法上信赖的不同层次。关键词:占有;登记;公信力;善意;一般信赖;特定信赖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信赖之于民法,如同安全之于法律。诚如拉伦茨所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信赖
2、至少普遍能够得到维持,信赖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基础的时候,人们才能和平地生活在那一个哪怕是关系很宽松的共同体中。在一个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社会中,大家就象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这时候就无和平可言了。信赖丧失殆尽时,人们Z间的交往也就受到了至深的干扰。”①因此,作为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与交易关系的民法,特别关注对信赖的保护。公信力与善意,是与民法信赖保护密切相关的两个重要范畴。具中,“公信力”关注的是可以导致社会i般人产生信赖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对于该事实状态所赋予的效果或评价;而“善意”则是考察在某一特定交易关系中,具体交易主体
3、是否真正产生了信赖的主观要件。前者所涉及的信赖,本文称之为“一般信赖”。例如,人们通常基于不动产登记而信赖记载的所有权人即为真实的所有权人。后者所涉及的信赖,本文其称为“特定信赖”,只有具备民法上的善意,才构成特定信赖。特定信赖与一般信赖构成了民法上信赖的不同层次。特定信赖与一般信赖有三种关系,其一,虽有特定信赖,但不具备一般信赖。例如,交易相对人轻信某种外观事实并臆断该外观如实地反映了某种权利、资格或意思的存在;其二,虽有一般信赖,但不具备特定信赖。例如,明知占有人为无权处分人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其三,有一般信赖,同时也具备特定信赖
4、(善意),即使当所信赖的事实与权利、资格或意思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时。例如,善意取得或表见代理。事实上,只有在上述最后一种情况下,民法才会保护交易主体基于信赖而生的利益。一、外观事实、公信力与一般信赖作者简介:丁南,男,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①[徳]卡尔•拉伦茨:《徳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拭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一般信赖,是抽象的、具有社会一般性的交易主体基于交易要素(交易的主休客体或意思表示)的外观事实而产生的信赖。足以产生一般信赖的外观事实,为我们熟知的是通过物
5、权法上的公示制度而形成的动产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但占有或登记只是针对交易客体的权利状态。此外,交易主体的意思或资格,也可能产生与真实状况不相符合的外观事实,尽管其类型不如占有或登记那样简明和法定化。例如,外国民法上通常承认的民事主体强制有效制度或表见代理制度,就存在主体资格的或主体意思的外观事实。对足以产生一般信赖的外观事实法律赋予其推定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力原则。公信力的获得,虽然是基于对于权利、意思或资格具备的-•般的社会经验推断,但这种经验性的推断,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承认的方式就是赋予外观事实以法律推定效力,此推定与信赖人的预期是
6、一致的。如上文所述,基于交易耍素外观事实的分类,一般信赖屮以占有或登记所生的公信力最为典型,所以也是本文在此着重讨论的方而。1、动产“占有”与权利推定(1)占有的公信力在人类产生了权利观念并建立了财产制度以后,人们对于占有就存在这样的理解:占有是动产权利存在的表征,占有存在时,通常具有实质的或真实的权利为基础,而占有的公信力的表现——权利推定,正是基于这样的权利存在的盖然性。占有权利的推定,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均在推定范围之内。无论物权,女口,动产所有权、质
7、权,或者债权,如租赁权等均在所不问。(2)占有与“财产起源”理论当我们暂时离开在物权法背景下对于占有的理解,追溯到更远的私有财产起源的白然状态时代,占有与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似乎就一直存在着不解之缘,而这或许才是占有的权利推定的深刻原因。多数人不会怀疑这样的一个推测,即财产制度并不是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的制度。在没有财产制度的自然状态卜•,一切物都成为罗马法学家所称的“无主物(resrmllius)”。它们是现在没有或过去从來没有过一个所有权人的物件,如野兽、鱼、野鸡、第一次被发掘出来的宝石,以及新发现或以前从未经过耕种的土地等等,这些成
8、为罗马法学家称之为可以口然地取得的东西。在所有这些物件中,完全的所有权为第一个占有它们、意图保留它们作为已有的占有人所取得——这种意图在某种情况下是必须以特殊行为来表示。①这里涉及到“先占”的概念。“'先占'是一个手续程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