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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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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死不救行为刑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2)12-0162-02摘要:见死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引起人们广泛思考,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本文以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范围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我国在规制此种行为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全面阐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依据,论证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构建见死不救罪提出自己的设想。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刑构建2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救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见
2、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人性悲哀,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同时也存在相当多的学者对“道德刑法化”泛滥甚为担忧,极力主张用道德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行为。因此,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见死不救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见死不救在《汉语成语词典》中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也有人这样认为:眼见他人陷入危境,自己有能力或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见死不救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对于见死不救的涵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从字面意思看,“
3、见”就是看,看到。“死”就主要是指生命消失。“救”即援助,使人解脱危难。笔者认为,所谓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指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等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身或者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施救,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正确把握见死不救行为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紧迫现实的生命危险状态存在;第二、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第三、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第四、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第一条是救援的场合条
4、件,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第二条是救援的前提,不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像呼救声、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第三条是救援的基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者去与杀人犯搏斗;第四条是救助的限制条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二、见死不救行为入刑依据(一)见死不救行为之社会危害性首先,见死不救行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它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法益,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精神等人身安全造成了直接危险,见死不救行为具有威胁、损害他人
5、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其次,见死不救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在见死不救场合,社会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危难能救而不救,完全地背弃社会共同生活原则行事,本质上侵害的正是隐于受险者背后的社会共同体维护的公共安全,见死不救行为引起他人生命健康的危害是不特定的,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也是不确定的,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二)见死不救行为之刑事违法性见死不救行为人没有履行刑法规定的作为义务,属于不作为犯罪。在见死不救情形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危险具有排除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时,就严重违反了作为义务,具有刑事违法性。(三)见死不
6、救行为之刑罚当罚性首先,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在见死不救行为中,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救助被害人,被害人可能遭受危险,却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危险,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认识,是具有主观恶性的,而且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不实施违法行为,实施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其次,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人身危险性。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受害人法益遭受严重的侵害,行为人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控制支配力,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具有再犯的可能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见死不救行为人应当承受刑罚处罚。最后,
7、见死不救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见死不救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异常的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他们无法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三、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1、立法上的缺陷由于我国刑法上没有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相关规定,一旦发生见死不救事件,公诉机关没有刑事法律依据对见死不救行为人进行追诉,法院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给予见死不救行为人刑罚处罚,更缺乏其他法律依据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调解,从而及时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导致见
8、死不救行为人逍遥法外,见死不救现象时有发生。2、民意的需求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刘如琦等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这一提案引起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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