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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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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搞好现有中小学人员过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范围和对象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区)教研室、电教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且已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2、,都要按要求进行过渡。二、主要内容(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二)现已聘用到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岗位的教师,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统一后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
3、没有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单位,已聘用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暂对应过渡到本级别职务最低岗位等级,待实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再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三)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资格依然有效,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三、过渡办法过渡工作在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办法是:(一)资格审查。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
4、附表一)。对过渡人员情况在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三)审批备案。各学校(单位)将《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一)和《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表二)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蚌埠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四)发文公布。对通过审批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下
5、发文件予以公布。过渡结果同时在所在学校集中公布。(五)过渡工作应主要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承担,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办理过渡手续,教师只需要在核对本人信息后签字确认,不增加中小学教师的负担,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过渡。四、工作要求(一)中小学人员过渡工作是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小学人员过
6、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确保每个参加过渡人员准确把握本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参加过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中小学人员过渡各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表格填报,资料核实,并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对人员过渡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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