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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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主讲人:姜玉梅总则第一章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一)合同法适用的民事合同1、合同法已确认的15类有名合同。2、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等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劳动合同等。3、虽未由合同法所明确规定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无名合同)(二)合同法不适用的关系1、行政合同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3、身份合同4、劳动合同5、国家合同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地构成合

2、同法的基本原则。(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详见第一讲内容)(二)合同法专有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合同正义原则3、鼓励交易(四)诚实信用原则——成立————效力终止——①:合同订立中;(No.42、43)附随义务②:合同成立后;(No.60)合同义务③:合同效力终止后;(No.92)附随义务②①③诚信原则在合同订立中的体现No.4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No.4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

3、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诚信原则在合同成立后的体现No.60: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诚信原则在合同终止后的体现No.9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一)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二)形式自由No.10: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

4、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o.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No.37: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最高院《关于合同法适用的解释》No.9: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5、,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二、合同的内容(一)必备条款(对No.61的反对解释)1、当事人2、标的3、数量(二)一般条款(对No.61的正面解释,No.62)包括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三、格式条款(一)定义(No.39)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限制(No.40、41)1、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2、条款的解释(No.40)。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一般的无效情形,即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形(No.52)(2)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情形。(No.53)(3)违反公平原则的无效情形。

6、(No.40后段)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成立—有效—生效—效力终止——(1)成立不等于有效。合同成立要件与合同生效要件的区别。(2)有效不等于生效。具备有效要件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与附始期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在条件成就前并未生效。(No.45、46)一、合同的效力(合法违法)合法有效 违法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1、依据 效力待定的合同2、后果有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二、关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的效力一般——效力待定 追认权(被代理人) 催告权(相对人) 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特殊——有效:表见代理关于表见代理(一)定义No.49:行为人没有

7、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二)构成要件1、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2、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三)案例李某获得写有“联系业务”的空白介绍信和盖有纺织公司公章、个人私章的某纺织公司空白合同共3份,遂与轧花厂签订了10吨购销合同。供货后,轧花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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