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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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88年3月21F1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止的《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第二条凡符合《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建设单位应凭市规划局、市土地局的批准文件,提出拆迁安置方案,报被拆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2、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发布拆迁通告,明确拆迁范围,限定拆迁时间;并通知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三条拆迁通告发布后,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服从建设需要,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执行。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拆迁办法》的规定,在

3、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Z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四条按照规划要求,因调整产业结构或工业布局而关、停、并、转的被拆迁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工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屈于系统口管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作价补偿给被拆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第五条被拆迁单位需移地迁建的,建设单位应补偿以下损失:(一)经合法手续批准建造的被拆除建筑物和构作物,按原面积、原结构、原质量的现行造价折算的建设费用;(-)

4、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按原面积移地迁建的用地费用;(三)拆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四)集体所冇制企业和租赁企业因被拆迁而停产待业人员为期一年的工资性补贴。补偿费按被拆迁单位移地迁建的工程进展分期支付,前期工程开始时支付百分之三十;工程开工吋支付百分之七十。但对已拆除建筑物、构作物而腾出原基地的,补偿费可一次付给。第六条移地迁建的项目,由被拆迁单位提出建设计划,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迁建项目扩大建筑而积、用地而积和捉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单位负担。第七条被拆迁单位委托建设单

5、位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单位。扩人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出被拆迁单位支付给建设单位。第八条拆迁当地届民FI常生活服务所必需的粮、油、煤炭、菜场、修配等网点设施,建设单位应按原面积新建或互换商业网点进行安置。需临时过渡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临吋过渡用房;被拆迁单位自行临时过渡,建设单位应按搭建临时过渡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补助。按前款规定临时过渡或口行临时过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租赁企业,不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待业人员的工资性补贴。拆迁其他非必需的商业服务业网点设施,建设

6、单位应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提前一年通知被拆迁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由被拆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调整安置。其中,被拆迁的集体所冇制企业或租赁企业,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停产待业人员的工资性补贴。第九条凡拆除宗教团休的房产,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协商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对外开放的宗教团体的教堂、寺庙、道观等房屋,原则上不应拆迁。确需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原拆原建的原则,移地重建。拆除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产,建设单位可按原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房屋互换产权进行安置

7、,也可与宗教团体协商后,将相应建设资金划归宗教团体自行建设安置。凡按前款规定拆迁安置的宗教团体房产,应维持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关系,并不再给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第十条其他建设项目需拆迁单位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安置办法,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第三章拆迁屈民的私有房屋笫十一条凡拆迁市区和郊县城镇居民的私有房屋,在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的前提下,建设单位与被拆迁户应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办理。第十二条拆除私冇房屋,建设单位应事先书而通知房屋所冇人或使用人,征求私房所有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私房所有人应在接到书面

8、通知的两个月内,提交房屋产权的有关证件,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房源和木人的经济能力,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意见。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办理。第I•三条私房所有人要求用公房安置的,建设单位对私房所有人的被拆迁房屋,应按《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以下简称《估价标准》)予以估价补偿,并按照《拆迁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安置。建设单位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有关产权证件,移送房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十四条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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