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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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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黑龙江检验检疫局)1.适用范围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动物产品,化妆品,以及出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出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实施。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出境动物产品生产、
2、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出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3.报检3.1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出境动物产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输入国家有特殊要求、检验检疫周期较长,或需对生产动物产品的动物实施检疫的,可视情况适当提前。3.2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以下单证:(1)《出境货物报检单》;(2)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厂检单等单证。3.3出境动物产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3、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有效。审核检验检疫要求是否明确、有无特殊要求。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在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3.4不符合要求处理3.4.1发现有变造、伪造单证的,应没收有关单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3.4.2单证不全、不一致、无效的,不受理报检,待补齐有关单证后重新报检。4.检验检疫4.1现场查验4.1.1核查货物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数量、重量、规格、批号、内外包装、标记、暖头与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4.1.2生产、加工、存放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3.1.3检查厂检单、原料产地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
4、产品检疫证明是否齐全。3.1.4做好现场查验记录。1.2抽样4.2.1根据相应标准或合同签订的要求进行抽样。4.2.2抽样的数(重)量按GB18088-2000执行。4.2.3样品的保存温度和条件以及送样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4.3感官检验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感官检验,检查内容根据产品种类确定,包括:外观、色泽、弹性、组织状态、粘度、气味、异物、异色等。4.4实验室检验检疫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或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采用适用的标准进行品质、理化、传染病、微生物、寄生虫、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实验室检验检疫。5.检验检疫出证及监装5.1根据现场检验检疫、感官检验检疫和
5、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填写《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原始记录》。2.2判定为合格的,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关的要求,或根据贸易合同中的要求、或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通常情况下,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沢《兽医卫生证书》等相关证书。3.3判定为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对经过消毒、除害以及再加工处理后合格的,准予出境;对无法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或者再加工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3.4不符合要求处理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5.5对已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境动物产品实行监装制度。4.离境口岸查验4.1离境口岸检
6、验检疫机构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分批出口的,须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上核销。1.2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4.3不符合要求处理6.3.1如果包装不符合要求,须更换包装。6.3.2货证不符的,不准出境。7.检验检疫监督管理5.1对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存放过程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2.2监管内容3.2.1检查生产加工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监督企业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3.2.2督促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企业申请注册时的工艺流程对有关出境动物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7.2.3督促企业对生产、加工及存放出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
7、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7.2.4督促企业对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7.2.5督促企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体检。上下班洗手消毒更衣换鞋,工作服定期消毒处理。7.2.6督促生产企业建立供核查的相关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7.3检验检疫监管方式定期监管和不定期抽查监管。8.资料归档总结和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并交检务部门或处(科)内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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