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一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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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一李晓來2009年12M12日,由屮国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耳地方制度硏究屮心联合主办的“中央打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中慧楼会议室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副会长周叶中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江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陈斯喜、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中共中央办公厅邓小清局长、法学界徳高望重的老前辈廉希圣教授、陈云生教授、著名学者姚小秋、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刘剑文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等来口全国各地的四十多位从事中央与

2、地方关系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的众多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各位学者们聚集一堂,围绕“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第一单元: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课题报告1>屮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课题报告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教授认为中央M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有助丁•推动对小央为地方关系制度的深入探索,促进宪法学的整体繁荣和发展,拓展这个课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过去关于中央打地方关系问题政治学界、经济学界有很多声音,现在宪法学者也来关心这个问题,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能解决很多联邦制解决不了的问题。同吋,作为我国三大基本口治制度Z-,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为我们研究屮央少地方关系打下了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就要求我们不单要看到统一的方而,更要看到差界。唯有此,才能更好的把握好这个问题。第二,对于当前呼声很高的“省直接管县”,熊文钊教授认为应当冇冷静的思考。现在提出的简单的省直接管县,会使政策出现重犬的摇摆,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地区的协调发展的。如果简单的采取“省直接管县”对于我们这个大国地方来说,这是十分不稳定的。最后,熊文钊教授概括了解决央地关系的儿条原则:第一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熊文钊教授指出,在处理央地关系时,既要坚持中央在全国层面的政策性统一,乂不能忽略地方客观存在的个体性差异。这两者是一种

4、积极的矛盾关系,但乂存在实时互动。我国央地关系的“多元一体”是指既保证中央的“一体”地位,乂兼顾特別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般行政区域等多种区域的各自特点来处理不同类型的央地关系。统一性的实现主要集屮在中央层面;灵活性的焦点集屮在地方层而。第二原则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小央要有足够的宏观调控的能力。从静态的角度而言,集权就是指屮央对现有权力状态的承认与维持;从动态的角度而言,集权意味着小央将特定权利从地方收冋。分权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地方权力种类的增多;地方固有权力权能的增大;地方H由裁量权的扩大。集权和分权相结合实际上一种互相交叉、同时并存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两个步骤:1、明确

5、应当由中央完全掌握的权力。2、对于其他权力,应当根据客观悄况判断其应然的归属,并实现其在屮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第三原则是公民权力决定公共权力的原则。应当以公民的权利,公民的生存照顾为出发点。第一、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权力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从而形成公民权利少国家权力有效的宪政模式。第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发展表面上体现为中央与地方权力的互动,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权力为了最人限度地实现公民权利而启动的对于其内部均衡机制的判断与调谐。第三、屮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消长•制衡耍以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为基本前提。第四、中央■地方权力的矛盾应当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评价标准和解决机制

6、。第四原则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从理论上说,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对地方自治的坚持、贯彻和深化。地方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题中Z义。地方自治是近代中国资木主义革命的FI标Z-o近代中国寻求地方自治的努力虽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失败而告终,但是这一设想却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部分实现了。地方自治极有可能再次成为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框架和基础。第五原则是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熊文钊教授强调宪法学者与区域经济学者应跨学科一起來研究这个问题。在实现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时,应当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亦即政治区划的确定应尽虽以经济区域为中心。虽然以经济区域为木位,但是行

7、政区划的确定并不能完全迁就于经济区域的安排。从我国当前的大经济区分布来看,主干经济区基木都横跨数省市,而行政区划乂不可能根据这种态势而实施人规模的整合变动,因此如何以经济区为木位建立切实有效的区内协调机制就显得越发重要。第六原则是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这一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内涵表现;是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是司法对行政监督要求的体现;我国司法权所而临的诸多困窘,最后都指向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的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这种貌似在全球范围内习以为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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