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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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年11H19R北京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冇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含挂车、半挂车和轮式工程机械车辆,下同)修理、维护、专项维修和改装(列入国家民用改装车产品目录的汽车改装除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维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机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远郊区的区、县交通局所屈汽车维修管理所(以下统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具

2、体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管理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一、冇相应的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合格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和经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汽车维修按维修技术条件,分为四个技术级别。具体开业技术条件和技术级别标准,由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制定。第五条汽车维修行业实行技术合格证制度。从事汽车维修业务的,应向当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领技

3、术合格证。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申领技术合格证的申请,应在30F1内做岀决定。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中请人取得技术合格证6个丿」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进行税务登记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收回技术合格证。第七条汽车维修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口、经济性质发生变更吋,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外,应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开业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外,须向当地汽车维修

4、管理机关缴销技术合格证及汽车维修行业专用发票。第九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关的管理和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坏境保护等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本市的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第十条汽车维修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经营,不得越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须报汽车维修管理机关重新审定技术级别。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合格的汽车维修配件,保证维修质量。三、实行车辆承修登记制度和在修车辆牌照管理制度,不准使用在

5、修车辆上路行驶。四、车辆维修后出厂,须按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的规定出具符合规范的合格凭证,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人员。六、严格按规定收取修理费,结算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工时费,材料费必须分项计算,并将工时,材料明细清单交用户。七、禁止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或三类汽车底盘,禁止承修报废车辆。八、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必须查验是否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没有证明的,不

6、得承修。九、在修车辆试车,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路段进行,并悬挂试车牌照。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维修作业或停放车辆。十、按规定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第I•一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有权查阅汽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料和各种票证,汽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和阻挠。涉及汽车维修经营者经营秘密的,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第-I•二条汽车维修经营者与车辆送修人因维修质量、费用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申请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调解。调解和鉴定等费用曲责任方负担。第十三条汽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汽车维修管理机关视情节轻

7、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无技术合格证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二、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口、经济性质,未向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备案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元罚款。三、不执行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制度,对出厂的车辆不按规定出具合格凭证的,处该项营业收入5%至10%的罚款。因使用不合格汽车配件或维修质量低劣,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四、没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证明,承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承接改变车身颜色、车型或更换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改变车

8、辆原设计性能、用途、结构业务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技术合格证。五、超过核定技术级别承接业务的,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额20%至50%的罚款。六、超越核定技术级别维修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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