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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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分析TheTypificationof"SufficiencyofExcludingtheEnforcementofCivilRightsandInterests”作者:汤维建/陈爱飞作者简介:汤维建,陈爱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汤维建(1963-),男,江苏丹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陈爱飞(1991-),男,江四丰城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研究。原文出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0182期第54-63页内容提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强制执行领域

2、的重要制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则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做列举式规定,仅有总体性概括,此种规定模式给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造成很大困扰,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性。目前,司法实务界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实践做法存有差异,应予以明晰和统一。因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分析,规定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租赁权等实体权益可作为“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迫在眉睫。期刊名称:《诉讼

3、法学、司法制度》复印期号:2018年08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类型化标题注释:基金项目: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评价系统研究(项目编号:2016YFC080070)的阶段性成果。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403(2018)02-0054・10DOI:10.19563/j.cnki.sdzs.2018.02.00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向执行法院提起的不许对该执行标的实施强制执行的诉讼,其确立于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对该制度予以承继。该条后段规定的"

4、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⑴4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i公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将案外人异议之诉称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15・20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问题进行了规定。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11-313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如规定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

5、异议之诉的不同处理情形。《民诉法解释》将《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中的"权利"修改为〃权益",主要原因在于,除所有权、用益物权之外,《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事实状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走》(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17条规定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都可能成为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这些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权利范畴,而〃权益"概念能够涵盖上述情形,比〃权利"概念更为宽泛。⑵15遗憾的是,当前我国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类型化的理论研究依然付之阙如,司法实践亦呈紊乱之态。鉴于此,本文尝试对〃足以排

6、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类型化考察,并结合比较法上的有关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对现有做法逬行反思性批判并提供解决思路,以期形成类型化体系,强化其可操作性,逬而为我国〃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硏究提供理论框架,亦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一、"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之界定目前,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讨论已基本形成通说①,毋庸置疑,所有权可排除强制执行,而除所有权之外,应当依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在实体法上之性质、效力及执行之目的或方法来确定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3]204从德国、日本的立法例来看,案外人通过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排除强

7、制执行,可以直接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而不需要先提出异议。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当就非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时,为保护因此而遭受侵害的案外人的利益,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规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或称执行参加之诉。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第1款的规定,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前提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阻却让与的权利"。然而这一表述并未充分、准确地表达立法者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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