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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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所属类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土地产权是土地制度与政策的一个核心问题,土地归属决定土地制度的基本社会性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等进行严格的规范,根本冃的是在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原则的基础上,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土地的持续利用。土地产权是指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权利,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土地产权也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必须有法律的认可并得到法律的保护,即土地产权

2、只有在法律的认可下才能产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核心问题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土地所有权是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下,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11土地所有权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和处理其所有的土地并有权获得收益;其二,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三,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即权利受法律的限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包括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据有关资料,在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占6%,属于集体所有的占94%;在现

3、有森林面积中,70%以上属于国家所有,20%多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H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土地管理法》总则第二条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

4、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虽然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国家有权强制转移这种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单向的,补偿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所以农民集体所拥有的这种土地所有权,不具有“排斥其他一切人,只服从自己一个人的意志“这种所有权所必需的特征。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上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5、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利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

6、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一定土地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财产物权,可以买卖、继承、租赁和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必须依法律而成立,任何人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否则为非法占用他人土地。±地使用权的取得分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有偿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权通常是无偿的。同时,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是有期限的,如《土地管理

7、法》规定农村耕地集体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期是30年。党的十一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活动在承包期内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上地承包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一予农民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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