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

ID:41931523

大小:68.00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9-09-05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_第1页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_第2页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_第3页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_第4页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财经法规 第六章 会计法律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六章会计法律责任【学习目标】1.了解会计法律责任,掌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规的法律责任。2.掌握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3.能够正确判断违反会计法律责任的行为,掌握其应负的相应法律责任。6.1会计法律责任概述6.1.1会计法律责任的涵义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的一种制裁。6.1.2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

2、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6.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6.2.1违反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法律

3、责任《会计法》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

4、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办理。6.2.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3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2.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

6、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6.3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6.3.1打击报复会计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6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

7、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刑法》第255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3.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造假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45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赁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