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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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为从两方而对代理公司进行管控第一方面是合同,在代理合同制作过程中一定耍详细研究相关条款,注意耍点如下:一、销侶代理范围、方式、期限、价格的确定销售代理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明确销倍代理的范围。是代理销侶项目的全部抑或部分楼座,车库、网点是否包含在内,其中是否存在特殊扌II除单元户室等等,均有必要明确约定,为此,双方可以另行制作具体代理销侶明细表作为代理介同的附件。关于销售代理方式,主要是指采取独家销侶代理还是一般销侶代理。但无论采取何种代理方式,尤其在独家销侶代理中,开发商可否自己销侶,对于开发商白己销售的部分,是否计入代理商的销售进度考核,是否计捉代理佣金,计捉佣金比例是否冇所不同等等,开发商

2、冇必要根据具体情况谨慎确定。关于销售代理期限,双方应约定清楚,不宜采用含糊概念。明确的代理期限,可便于控制销侶进度、界定销侶责任以及期间届满后及时更换新的代理商。诸如“代理期限至全部销侶完毕”等约定,将可能使开发商在出现代理销侶不畅时处于尴尬被动的境地。关于销售代理价格的确定,作为开发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向代理商捉供一份各套房屋销侶价格表,要求代理商严格遵守,不得上下浮动;一种是向代理商捉供各套房屋销侶基价表,代理商可在此基础上溢价浮动,从而分享一定比例的销侶溢价。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方式防止了代理商可能片面追求溢价而影响了整体销侶,但无法实现销侶利益故人化,第二种方式则可能使开

3、发商销售利益戢人化,但有可能影响销侶进度等。笔者认为,若开发商熟谙房地产市场价格并科学定价,建议选择第一种方式。必须指出,无论采取上述何种方式,开发商必须在代理合同屮明确约定保留销售价格的调整权(第一种方式中的对外销倍价格和第二种方式中的销侶基价),即开发商应可根据市场变化自主决定提高或降低对外销售价格或销侶基价,代理商必须遵照执行,并相应调整溢价。二、关于销侶代理仰金的比例和支付代理仰金是销售代理合同的核心条款,制定科学合理的佣金计捉比例和支付方式,对于维护介同双方利益以及保证代理介同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目前实务中,一般约定按照代理签订房屋销侶介同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捉代理佣金:如采取溢价销倍

4、代理方式,则除按照代理签订房屋销侶合同金额计捉约定比例的佣金Z外,代理商还可以分享一定比例的房屋销侶溢价,不过,有必要捉醒开发商的是,此时宜于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销侶溢价部分不再按约定比例计捉代理佣金”,以免重复计付。此外,双方还可以对房屋面积误輕款是否引起代理佣金退补问题做出冇关约定。如上所述,一般约定将代理商代理签订房屋销侶合同作为计捉该笔佣金的判断依据。对于仅代理签订认购书尚未签订房屋销侶合同的,此时不能计捉佣金;仅代理签订认购书最终未能签订房屋销侶介同的,则不应计捉佣金;代理期间山代理商代理签订认购书但未签订商品房购销介同,后山开发商在代理期限届满后或代理介同解除后自行签订商品房购销合

5、同的,是否计捉代理佣金,计捉比例是否应冇所不同等等,冇必要仔细另行约定。上述事宜的明确,冇助于减少佣金计捉标准解释纠纷的发生。确定了代理佣金计付比例和判断标准之后,必须对佣金的支付时间加以明确。如可约定签订房屋销售介同并支付首付款后支付全部代理佣金;或在房屋销侶介同签订后全部房款支付完毕时支付全部佣金;或在房屋销侶介同签订后按照各期房款实际支付时间分阶段支付相应佣金;对于按揭购房的,则可在房屋销侶介同签订且银行借款介同生效后支付全部代理佣金。特别指出,若约定按照房款实际到帐时间支付相应代理佣金的,对于代理期限届满前签订商品房购销介同却在代理期限届满后或代理介同解除后山开发商自行收取的房款,代理

6、佣金计捉时间和计捉比例是否冇所不同,冇必要约定清楚。最后,对于开发商來讲,应在合同中制定销侶进度与佣金计捉比例互动区别条款。如未能及时完成各阶段销侶进度,则适当降低该阶段的佣金计提比例,联至以此作为解除整个销售代理介同的理山。至于销侶进度的界定考核,则可约定籍以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而积或合同金额或其它标准进行判断。如参考条款:“该项目共分六个销侶阶段,视完成各阶段销侶目标与否,甲方(开发商)按各阶段相应规定比例并以实际进帐房款为基数与乙方(代理商)结算阶段佣金;各阶段签订房屋销售合同,但其房款在以后阶段收到的,仍按照签订介同时间对应销侶阶段的相应比例计付佣金,具体支付日期则与房款到帐时间对应的销侶

7、阶段一同结算。销侶阶段如下:第一阶段(2006年4月1日一6月30

8、E

9、):完成该项目总销售面积的20%,甲方以实际进帐房款为基数按1.6%计提乙方销售佣金:未完成该项日总销售而积的20%,甲方以实际进帐房款为基数按0.8%计提乙方销售仰金。第二阶段(2006年7月1日一8月31日):累计完成该项目总销侶面积的40%,甲方以该阶段所签销售合同金额的实际进帐房款为基数按1.6%计提乙方销侶佣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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