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法律基础总结——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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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概念1>法律关系(P41)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依法享有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人或组织。(资格和条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a)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b)行为能力——法律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

2、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一18周岁自食其力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我国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2)内容——权利与义务:权利——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自己做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的愿望和要求。义务——为了帮助权利人实现其权利,自己必须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物、人身和人格、精神产品、行为。三、法律事实:——

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2、法的渊源(P35)1)法的渊源——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即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法的各种类别。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我国是成文法且不是判例法)。2)我国法的渊源的种类:①宪法:全国人大,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基本法)(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③行政法规:国务院,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④军事法规和规章: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等,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⑤地方性法规:省、自

4、治区、直辖市和省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报上一级人大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①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两级政府,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②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除制定法外还有判例法;③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其地位和效力优于国内法。3、立法体制(P33)1)法的制定(即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

5、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2)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基本法、改变或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基本法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行使行政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和决定,有权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委托立法权;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6、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内发布规范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3)中央军委行使行政立法权,中央军委——有权制定军事法规;军委各部以及国防科工委、各军兵种、各军区——有权制定军事规章;(4)地方权力机关行使地方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7、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政府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行使自治地方立法权自治区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的前提下,行使特别行政区立法权。3)立法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岀发——基本国情出发、从现实的需要和可能出发(2)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明确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含义及

8、两者辩证关系(3)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结合——三个概念、三者的辩证统一关系4)我国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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