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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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而组织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第三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应遵循"严格履职,规范执法,热情服务,处置快

2、捷"的原则。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组织和领导所辖区域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各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具体实施所辖路段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第五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范围为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含匝道)、公路附属设施、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其中包括收费站和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方式包括定时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以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步查主要针对高速公路两侧违法建筑物,以及高危路段设施,桥、涵、隧道等不易被车巡方式发现的情况进行

3、。第七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职责:(-)宣传、贯彻和执行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三)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非公路标志等行为;(四)查处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检查监督涉路施工现场道路安全保畅措施情况;(六)检查监督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七)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J)及时为求助者提供必要帮助;(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十)执行特殊勤务和专项整治

4、工作;(十一)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站正常通行秩序及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履行高速公路文明收费及道路养护等职责情况;(十二)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应每天不少于3个班次,每日巡查在路时间不得低于6小时。遇雨、雪、雾、冰等恶劣气候时,还应加强对重点路段和险要部位的巡查,在节假日车辆高峰时,还应加大巡查密度。第九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遇到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协助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报告上级部门并进行现场勘查。第十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当注重仪表,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

5、止端庄、精神饱满,先敬礼,再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然后处理问题,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路政巡查过程中,指挥、拦截过往车辆应做到手势规范,指挥准确。手势应严格按照交通警察交通指挥手势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的文明执法工作规范,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保持规范整洁,携带执法证件和法律文书等。夜间及恶劣气候条件下巡查时,需佩戴反光警示标志。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需使用按规定装备的制

6、式执法车辆,不得擅自换用其他车辆替代。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车辆应配备反光锥筒、示警灯、灭火器、急救箱以及照相机、应急灯、强光电筒、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装备。第十六条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乘车巡查时,一般为三人一组。乘坐位置为:正驾驶位、副驾驶位、后排左侧位。正驾驶位职责:负责驾驶、观察路面情况;副驾驶位职责:担任主要巡视,包括右侧标志、路肩、边坡、隔离栅、排水沟、应急电话、桥涵通道、护拦、建筑控制区内状况等;后排左侧位职责:担任辅助巡视,包括路面及左侧防撞护栏、中央分隔带、设施等,负责《路政巡查记录》的填写。第十七条路政巡查车辆应确保车况良好,实

7、施路政巡查时严禁搭载和工作无关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60-80knXh如遇需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交通标志、标线限制。第十八条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处理公务时,车辆必须停在右侧露肩,开启示警灯,乘员从右侧车门下车。路政巡查人员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第十九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和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6号)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第二十条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在路政巡查工作中严格按以下要求完成工作交接:

8、(-)在本单位所确定的交接班地点进行交接;(二)交接双方以巡逻车为线,成横队面对列队,由当班负责人出列立正互相敬礼,开始交接;(三)由接班驾驶员对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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