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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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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遗嘱权利限制的必要性作者:矢志不渝4646主要内容【遗嘱自由是现代继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都奉行相对遗嘱自由的原则,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立法限制。本文试图对我国遗嘱权利的演进,发展与缺陷进行探究,要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借鉴国外的遗嘱制度,对遗嘱自由限制进行法理上的以及现实意义上的分析。】遗嘱继承是我国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在效力上的优先性。然而在现实实践中,真正的遗产继承却并不多见。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公民遗嘱意识还十分淡薄。遗嘱继承的核心是立遗嘱人的权利问题。遗嘱权利的内容,遗嘱权利的性质,遗嘱权利
2、的限制,这些问题我国很多公民都不甚了解。而诸如遗嘱权利限制的限度、利与弊等问题在法学界尚有争议,本文将就遗嘱继承屮的遗嘱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加以论述。一、遗嘱权利概述遗嘱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生存期间订立遗嘱以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权利。遗嘱权利人按其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和决定继承人的继承数额。(一)、遗嘱权利的渊源与发展遗嘱权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公元1世纪,遗嘱继承得到了确认,公元6世纪,在罗马法典中,遗嘱继承己趋于成熟,成为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遗嘱继承的楷模。不过,罗马法上的遗嘱权利的行使是为了家族的利益,防止家产的分散,
3、由家长行使遗嘱权利指定继承人,以维护“家制”的健全。早期的日尔曼财产继承制度是一种家族成员的共有权制度,这种财产继承实际上是对集体财产的团体继承。罗马人的遗嘱继承制度导入欧洲以后,逐渐为FI尔曼人所接受。遗嘱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开始仅限于动产,后来逐渐扩大到不动产。教会在以遗嘱的方式口由处分财产的过程中起到很大作用。教会维护遗嘱继承的冃的是为了让教徒能够通过自由赠与和死后遗赠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教会。因而,遗嘱继承制度在基督教国家都比较发达。〈1>(二)、遗嘱权利在我国的立法发展我国经历了十分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自然
4、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发展十分落后,以至于作为调整商品等价交换关系的法律形式的民法也不发达,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遗嘱继承当然也就I•分落后了。加Z我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在宗桃继承这种强制性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紧密结合的情况下,财产继承成为它的附属物,遗嘱权利几乎没有立足之地。<2>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法律上赋予公民遗嘱权利,但是,封建社会残留的旧观念、旧习惯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公民遗嘱权利的行使,束缚了我国遗嘱权利立法发展,直至198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
5、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才有了有了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公民的遗嘱权利的行使才得到进一步的保证。《继承法》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的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初期,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所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生产生活资料,随着我国制度变迁与经济的高速发展,私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战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私有财产的数额越来越多,加上《继承法》的立法过于原则化、简单化,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公民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发展完善遗嘱继承的立法与实
6、践已成为当务之急。(三)、遗嘱权利的内容与特性遗嘱权利属于公民的民事权利。遗嘱权利的行使包括设立遗嘱,撤销、变更遗嘱。1.设立遗嘱。公民行使设立遗嘱权利是通过订立符合自己真实意愿的遗嘱,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某项财产归属某人,或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自己的父母,或自己的配偶等。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给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赠与国家、集体、社会团体等。〈3>2.撤销、修改遗嘱。撤销遗嘱指遗嘱的废除和取消。具体地说,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对于自己原來所立的遗嘱加以废止,使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将来不因其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修
7、改遗嘱(变更遗嘱)指遗嘱人対自己原来所立遗嘱的内容部分地予以改变,并赋予修改后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我国《继承法》第20条。)遗嘱权利还具有一些特性:其一,具有专属性,即遗嘱权利只能由权利人自主行使,由代理人代理设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其二,遗嘱权利的内在特性表现为自由自觉活动。遗嘱权利人是否行使遗嘱权利,何时行使权利,釆用什么方式行使权利,权利行使的内容等都体现的是权利人白由白觉的活动。既不允许强迫、欺诈,也不允许任意剥夺。其三,遗嘱效力发生在遗嘱人死亡时。遗嘱虽然是在遗嘱人生前因其单独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是必须
8、在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人行使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有效,一般应以遗嘱人死亡时为准。在遗嘱人死亡前,不论遗嘱设立的时间多长,也不论其他人是否知道遗嘱的内容,遗嘱继承人都不具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而且在遗嘱人死亡前任何人无权要求知道遗嘱的内容。也正因为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因此,遗嘱人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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