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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4
《《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刘心稳民二“非重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刘心稳民二“非重点”民法学原理二重点整理债权法总论部分一、债的发生原因。1•意定Z债。合同。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债的主要发生原因。2.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无因管理:(事实行为)构成要件:(一)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二)须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三)须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四)须管理有利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1.义务管理人负有对管理的事务适当管理的义务,未尽此义务致本人损害的,负担赔偿责任。适当管理义务包括:(1)管理
2、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的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不得擅自中止管理的义务。否则,管理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开始管理通知的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能够通知本人的,应及时通知;若能通知而不通知,管理人对由此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报告和结算义务。管理终止时,管理人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情况,交还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或权利。当交还而未交还的,构成不当得利。2.权利。(1)管理费用给付请求权。(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债务的,有权请求本人清偿。(3)因管理
3、而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的,有权请求本人赔偿。(二)本人的义务和权利管理人的权利,反向理解就是本人的义务,同理,管理人的义务,反向的就是本人的权利。不再重复。不当得利:(事实行为)一般构成要件:(一)须有受益人取得财产利益的事实(二)须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失(三)受益人的得利与他人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人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指既没有合同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效力:(一)受损人和受益人之I'可发生不当得利之债(二)受益人无权保有所得利益,应当依法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转移于第三人时的效力受益人
4、将不当得利转让第三人的,第三人无偿取得的者,须返还取得的利益;无偿且恶意取得者,须返还全部利益;善意无偿取得者,只返还现存利益。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的,无返还义务。类型:(一)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是因欠缺给付原因,受益人不得保有受领之给付利益的不当得利。这类不当得利,有三种:1.自始欠缺给付原因的。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3.给付目的不能达到。(二)非给付的不当得利给付之外的事实发生的不当得利,都属于非给付的不当得利。这类不当得利也有三种:1.因受益人、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所生不当得利2.因法律直接规定所生不当得利。3.
5、因自然事件所生不当得利。二、债权相对性及其各种例外情形。债的相对性,是指债与物权关系相比较,三要素的特定性和有条件性。(-)义务人特定,决定了债的对人效力的相对性债的效力,原则上存在于当事人之I'可,不能约束当事人之外的人,债权人只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只对债权人负担债务。(二)客体特定,决定了债权、债务所指对象的相对性。债的客体按照当事人的约左或法律规左特左化,债权、债务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该特世行为,债权人能且只能请求债务人为该特定行为,债务人须为且仅应为该特定行为。因此,债的客体具有相对性。如上述水泥买卖之债,出卖人只能请求买受人实施
6、约定的付款行为。(三)债的内容特定,决定了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债的内容,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所以:1.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是债权、债务的依据,无此等依据的不能成立债权、债务;2.债权与债务相对存在,无债权即无债务;债权决定债务,有什么样的债权,对应的就有什么样的债务;3.债权是权利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之力,而债务恰恰是债务人应当为该特定行为的法律约束,二者效力对应;4.债权的实现,以债务的履行为条件。债务不履行,债权即有落空之虞,因此,债权有相对性。另一面,债务的履行,以债权人的受领为必要,所以也有
7、相对性。债权、债务的相对性,决定了债的相对性。5.债权没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具有平等性。债务人可就相同给付对数债权人负担相同的义务,各债权互不排斥,数债权人对债务人都可主张债权。女口,买卖合同关系,出卖人能够向数买受人为相同的物品提供行为。债权之间效力平等,除法律规定的特别债权之外,一般债权之I'可没有效力优先和劣后的区别。不像物权那样,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四)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债的效力原则上仅约束当事人,不能及于第三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有例外情形。这些例外情形是:1.法律对某种债的效力做了扩张规定,使其对债之外的特定人有约束
8、力。(1)租赁合同对租赁物买受人有约束力。(《合同法》第229条)(2)受托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充分法定条件的,对合同外待定第三人有约束力。(《合同法》第402条)1.债权人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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