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内容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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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相关政策内容及出处1、离休干部预留的各项费用(省委办发[2005]83号)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民营企业或破产的,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由原企业从资产变现或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按标准一次性提留10年的费用。提留标准为:(I)医疗统筹金每人每年按10000元提取,缴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经办机构管理。(2)养老金统筹外项目费用根据企业改制、破产前的实际发放标准计算提留。(3)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每人每年按850元标准提取,缴付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医疗统筹金、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原企业无法提留或提留不足部分

2、,由省财政补足。2、土地可不交出让金的有关规定(甘国资法规[2005]135号)《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鼓励非公有经济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经批准,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或者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3、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甘国资法规[20051135号)改制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4、是否可延用原单位名称(甘国资法规[20051135号)非国有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允许延用原名称并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登记注册;改制后的

3、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手续。5、计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的定义(甘国资改革[200511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人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其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记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实发工资的平均数。6、改制过程中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甘国资改革[20051159号)企业改制时,可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

4、或社保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在移交社会化管理前,原则上继续由原主体企业管理,也可由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协商具体管理方式。7、关于改制企业党的组织关系隶属问题(甘国资改革[20051159号)企业改制后,其党组织原则上应当移交企业所在地党组织管理8、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是否可以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0]53号各地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

5、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离岗退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9、改制方案的审批(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讨论稿2006年2月)(-)改制申请的审批监管企业及下属的子企业和其它企业的改制申请由监管企业和其它企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二)改制方案的审批1、监管企业改制方案由监管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改制为国有股不控制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监管企业下属的涉助记词营业务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监管企业报省

6、政府国资委审批;其他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政府国资委授权监管企业审批,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2、其它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改制为国有股不控制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其它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政府国资季备案。3、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事项,为简化审批层次,提高审批效率,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组织进行联合审查,征求意见后批复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阵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4、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0、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国有企业职工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9)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1>流通企业享受八部下发哪些政策,有何依据?2005年8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国有流通企业享受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改[20021859号

8、)的政策措施。12、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问题(甘国资改制[2005]159号)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T或外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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