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船舶修造外包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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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普陀区船舶修造外包企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舟山市普陀区船舶修造外包企业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船舶修造外包企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坚持船舶修造企业对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纳规管理原则,坚持外包企业必须服从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第三条船舶修造外包企业是指承揽船舶修造企业维修项目的企业。第四条船舶修造外包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的规定。第五条船舶修造企业应要求外包企业提交以下材料并严格审查把关:营业执照、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设立安全机构的文件(包括安全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以及自带设施设备的合格证明。第六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外包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不得随意更换外包项目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第七条如果有2家以上的外包企业在同一船坞或同一条船舶内作业,船舶修造企业要主持签订外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船舶

3、修造企业作为协议的协调管理方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落实。第八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船舶修造企业不得将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包企业。第九条外包企业应与配备船舶修造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装备。第十条外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有效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各船舶修造企业应将外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根据外包项目的特点,选派责任心强、懂技术、懂业务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

4、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发生。第十二条船舶修造企业选派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出席外包企业的各种安全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和技术交底会议。第十三条各船舶修造企业对外包企业应负以下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对外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必须对外包企业进行生产、技术、计划、安全和现场管理。2、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为外包企业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3、制定对外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外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对外包企业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办法,并对外包企业制度、管理、安全等资料及时归档。对由外包企业实施的如有限空间涂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

5、,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4、掌握外包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审查认可外包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主要生产技术人员变动情况。5、定期组织对外包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外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6、负责组织对外包企业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第十四条船舶修造企业与外包企业间的业务承揽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条款:1、明确外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各自职责;2、明确外包企业的全体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

6、害保险。3、合同必须明确外包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修造企业有权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1)外包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2)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服从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的;(3)外包企业不经船舶修造企业同意,擅自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的。4、外包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作业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5、外包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严禁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第十五条外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及时报告船舶修造企业,并迅速进行事故

7、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六条外包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监部门、船舶修造企业等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第十七条当外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船舶修造企业应负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各船舶修造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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