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模拟B卷卷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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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二模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答案:C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答案:D解析: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对于A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规定在刑法257条2款。2款所说的结果加重是指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重伤不构成结果加重。对于B项:261条遗弃罪没有加重量刑档次,(

2、和侮辱诽谤罪一样,也没有加重量刑档次),所以不构成结果加重。对于C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加重,规定在237条2款,是情节加重(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的),不是结果加重。对于D项:鼻子被冻掉属于重伤,260条虐待罪的2款规定了结果加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3.答案:B解析:(1)甲构成叛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的修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本题中甲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在境外叛逃,因而构成叛逃罪(《刑法》

3、第109条)。(2)甲接受N国一个收集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指派潜回中国收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显然,甲受雇于N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潜回中国购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任务以后又实施了刺探、收买、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择一重罪论处,实行并罚。(3)选项D中非法获

4、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个罪,只有军人才可能构成,本题中甲不属于军人身份,因此选项D错误。4.答案:B解析: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上述行为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用足以使人误认为是装有合艾滋病毒血液的注射器随意乱扎,便属于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故而构成本罪。选项A、C、D均有干扰性。强制、

5、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不健康的性欲,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为了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显然,本案中王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因而应定为后罪。《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没有包括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方式,因而王某的行为不应定为寻衅滋事罪。5.答案:D解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对犯罪主体并没有特殊要求,而其他几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本题中非法出租、出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

6、枪的人员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6.答案:C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的AB两项,虽然存在杀人的故意,但劝清晨在马路上跑步、劝雨天在树林里散步,都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迷信犯是用迷信的方法以为能致人死亡,但其实并非如此。这是思想上的恶,但并不能造成犯罪结果。所以C项正确。D项中甲在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妻乙杀死,虽然他的杀

7、妻行为是因为迷信所导致,但是他仍然要对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适用死刑的情节。原《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中可以适用死刑的这两种情形,而选项D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仍然保留着死刑的规定,所以本题

8、的正确答案是D。8.答案:B解析:选项A,盗窃之后归还赃物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归还赃物只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B项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中,归还所挪用资金不是一个法定量刑情节;D项中,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答案:C 解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是指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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