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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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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心得体会2016年6月1日,我们全校一起学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我觉得我们都生活在广西这片热土上,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让我们的家园更美丽,更清洁,必须动员全员参与,每个人都出一份力,献出一份爱。我相信每个人都会在这个学习中有所收获。以下是个人在学习中的学习心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一共六章,四十五条,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其中有几条条例深深的印在我的脑海里: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
2、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
3、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
4、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
5、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
6、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广西的好山好水和优美风光是大自然的恩赐,广西深厚绵延的历史文化和多姿多彩的民族风情是老祖宗的遗产,我们要倍加珍惜、小心呵护。让我们万众一心、共同努力,以对建设美丽广西的崇高责任和对家乡的深情挚爱,用自己的双手去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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