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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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作者:赣安监管二字(2012)178号文章来源:点击数:434更新时间:文章录入:xwq责任编辑:xwq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2、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等文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范围(一)本意见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二)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凡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视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省、各设区市安监局分别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属地监管。(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1.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二〉省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1.国务院相关部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2.中央驻赣及省属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3.剧毒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一类、生产)建设项目;5.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6.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7.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国家

4、安监总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三〉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1.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建设项目;2.省安监局依法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四)委托审查根据《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根据需要,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委托实施),设区市安监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委托审查工作,严格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并不得再次进行委托。设区市安监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三、建设项目安全

5、条件审查(一)安全条件论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对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二)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严格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分析周边区域、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相互影响,特别要严肃对

6、待处于鄱阳湖经济生态区、“五河一湖”水源保护区等敏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三)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6.建设项目所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规划批文(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出具项目选址属于化工园区或

7、化工集中区规划范围的证明材料。(四)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监部门应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审查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监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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