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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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为了贯彻劳动保护方针,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的发放、使用和佩戴,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一、护品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得私自缩短使用期限或超标准发放。二、劳动护品管理员要经常到护品仓库和各区队检查护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三、供应公司购置护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标准检查验收,凡未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无检验部门发给“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

2、验证”的,一律不得购置和使用。对购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护品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劳动护品管理员在发放护品时要建立《个人劳动护品发放卡片》,实行一人一卡,凭卡发放,卡片应列工种、品名、数量及领取时间等项目,职工在领取防护用品时,应由领取人在卡片上盖章,集体备用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取和盖章。五、每月的20~22日为劳动护品发放时间,职工劳动护品到期后必须及时领取。六、护品管理员不得发放人情护品,不得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七、护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穿

3、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对调离本单位的职工,要收回该收回的护品;内部调动工作,要按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办理交还、转移手续。八、职工休病假或脱离生产岗位者,应根据时间长短和不同情况停发护品或顺延使用时间。九、对虚报冒领、无故丢失、损坏变卖护品的职工,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十、特种劳动护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并建立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失去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停止使用。十一、常年在现场领导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应发给与工人相同的护品

4、。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矿级生产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科室人员,可发给所需要的护品,使用期限应比工人延长半年或一年。十二、由人劳部、供应公司具体负责护品的发放、领取和管理,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职工的佩戴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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