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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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一、矿属各单位副科(队)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都要实行登记制度。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或损害企业利益的礼品。因种种原因不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三、在参加会议、礼仪、庆典、检查和学习等交往活动中,收受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价值100元以上的礼品,一律登记上交。四、按照规定需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的礼品交办公室统一保存。登记表分别报办公室和矿纪委。办公室要将礼品的登记处理情况定期在单位

2、内公布。五、办公室作为受理登记部门,负责对礼品的登记收交和处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礼品登记、保管和处理记录,并有专人负责。六、收交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的处理,要由受理登记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纪委书记和行政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冲减企业管理费用,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受礼人及所在单位。《礼品登记表》和礼品清单随交库凭证一并存档备查。七、对在规定期限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由党政组织或纪检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分别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

3、中纪委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八、受理登记部门和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部门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管理人员私分或擅自挪用、调换礼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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