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

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

ID:41648169

大小:54.72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8-29

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_第1页
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_第2页
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_第3页
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_第4页
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共同抵押对后次序抵押权人效力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权,系指共同抵押权人如果将各抵押物先后为拍卖且仅就某一项或某几项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受偿时,后次序抵押权人得代共同抵押权人之地位,就共同抵押权人于其他抵押财产上应优先受偿的金额,行使其抵押权。《日本民法》第392条2款、《韩国民法》第386条第2、3款规定了代位权的行使规则。一、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代位求偿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共同抵押权人在未被执行的其他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当然地转移给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行为,这种代位是法定的。依此理解

2、,这里的代位求偿权具有物权性质,为使其代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于抵押登记中为代位之附记登记(《日本民法》第393条)。二、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权的合理性基础抵押权的设定方式有两种,一为法定抵押,一为意定抵押。法定抵押多是基于社会公共政策的考量,法律认为需要对某种利益予以特殊保护时,特认定债权人在某物上成立抵押权。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关于承包人在建筑工程上的优先受偿权常被认为是法定抵押权。在抵押权的设定方式中,意定抵押属于常态。意定抵押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抵押权的形态,体现的是意思自治

3、原则,但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求偿权的设定却在某种程度上突破或背离了这一原则,因为根据次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约定,次顺位抵押权人只能就其约定的抵押物受偿;依照共同抵押权人与共同抵押人的约定,共同抵押物亦只担保共同抵押的债权,然而代位求偿权的设立却使次顺位抵押权人受偿于其约定之外的抵押物,共同抵押物也进行了约定之外其他抵押权的担保。那么,赋予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权的合理性基础何在?首先,这是由担保物权的本质所决定的。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标的物交换价值为目的的物权,与用益物权本质上属于实体权相对应,其本质上属于价值

4、权。正是基于其价值权的特质,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物上代位性。在共同抵押中,一方面由于共同抵押权人行使自由选择权,当他选择其中某一抵押物行使全部抵押权时,受拍卖抵押物的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共同抵押中未被选择的抵押物却因此获利。另一方面根据共同抵押的效力规则,其他抵押物是应该就共同抵押权的行使分担债权份额的。在这种情况下,从价值角度考虑,其他抵押物实际上也就成为了受拍卖抵押物的代位物,后次序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便有了合理性的基础。其次,赋予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其避免因前顺位共同

5、抵押权人行使自由选择权造成的损害,实现法律制度配置的利益平衡。法律要使债权人接受以较小价值的抵押物累积而设定的抵押,特在制度设置上,对共同抵押权人的利益予以特殊保护,集中表现在对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择权的赋予。但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择权的行使可能使得受拍卖抵押物上存在的后次序抵押权落空,若不赋予后次序抵押权人以代位权,其受损利益无法弥补。若无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那么其他未受拍卖的抵押物免于承担担保责任,从而使得共同抵押名不副实。如此制度设置,使得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物未受拍卖的其他抵押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后

6、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成为可能。此种情况下,若不赋予后次序抵押权人以救济权,则不符合民事制度设置追求利益衡平的一般规则。因此,设定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求偿权实属必要。综上,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既是贯彻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题中之义,又符合民事制度设置的利益衡平原则,应予确立。三、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各国民法关于后次序抵押权人代位权行使规则的规定,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包括:1、共同抵押权人仅就某项或某几项抵押财产的变价受偿。这充分体现了共同抵押权人的自由选择权,但这恰为后次序抵押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

7、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的债权负担额做出明确约定或者对抵押物的执行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则此规则无适用余地。故在按份共同抵押的情况下,后次序抵押权人无代位权。2、被拍卖的抵押物实际负担的债权数额超过其应负担的债权额。当共同抵押权人就某一抵押物变价受偿的数额小于或等于该抵押物应负担的债权额,则不发生后次序的抵押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3、共同抵押权人就某项或某几项抵押财产变价受偿,导致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得到满足。此点毋须多言,如后次序抵押权人的利益没有受损,当然不会产生后次序抵押权人的代位权。四

8、、一部偿还及代位关于代位求偿之发生是否必须以共同抵押权人就某一或某几项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得到债权的全部受偿为条件,即在共同抵押权人只不过是得到债权的一部分偿还时,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能否代位现实地行使抵押权?民法理论上有:(1)附停止条件转移说,认为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代位权根据顺序在先的抵押权的消灭而产生,在共同抵押权人仅受一部分清偿时,其抵押权未消灭,所以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没有消灭期间,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在将来的代位,只不过得到行使抵押权的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