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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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中国人大网 大中小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度系统  第三章 调度计划  第四章 调度规则  第五章 调度指令  第六章 并网与调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

2、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第二章 调度系统  第七条 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3、确定。  第九条 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  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调度机构分为五级:国家调度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度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省辖市级调度机构,县级调度机构。  第十一条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得上岗。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

4、电网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发电、供电计划,并将发电、供电计划报送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应当编制下达发电、供电调度计划。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值班调度人员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必须填写调度值班日志。  第十三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编制发电、供电计划,调度机构编制发电、供电调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有关的供电协议和并网协议、电网的设备能力,并留有备用容量。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的水库,应当根据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并

5、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第十四条 跨省电网管理部门和省级电网管理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时,应当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大中型水电厂(站)入库水量不足;  (二)火电厂的燃料短缺;  (三)其他需要调整发电、供电计划的情形。第四章 调度规则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第十六条 发电厂必须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和电压。  第十七条 发电、供电设备的

6、检修,应当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调整日发电、供电调度计划,发布限电、调整发电厂功率、开或者停发电机组等指令;可以向本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  (一)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网发生事故;  (二)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三)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四)主干线路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五)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电网管理部门、省辖市级电网管理部门、县级电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

7、调度部门的要求、用户的特点和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的生产调度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调度机构执行。  限电及整个电网调度工作应当逐步实现自动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网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第五章 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值班调度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  第二十二条 在调度系统中,

8、必须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当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电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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