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处监察科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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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佳木斯市园林处监察科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职权事项:违反绿化管理的行政处罚。二、职权类别:行政处罚。三、职责: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园林监察部门受市城管局委托,依法对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绿地、植物,设施实施监察管理工作。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o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3、《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3年8月1日起施行)。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

2、起施行)、(2010年12月31日修改发布)。五、表单:附后六、流程:附后七、处罚种类及自由裁量标准:附后八、形象描述:1、案件来源。园林监察部门依据监察管理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及上级纪检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生的违法行为线索,开展核查工作,并决定是否立案。2、批准立案。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分别签批意见。3、调查取证。案件承办机构应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查证属实后作

3、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4、案件审核。调查取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填制《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并附全部案件材料报案件承办机构进行集体审查,审查通过后提出以下处理意见:(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

4、司法机关。(5、)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5、告知。根据案件审核后作出的处理决定,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制《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记录及陈述申辩记录应交案审部门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由案审部门重新

5、确定处理意见。6、做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或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后对重新做出的处理意见没有异议的,案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承办人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批。7、送达。案件承办人将批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制《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及《责令改正通知书》。8、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6、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园林监察部门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9、结案归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由案件承办人填制《结案登记表》,将执行终了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卷,报相关部门归档并统一管理。对重大案件结案后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上报备案。破绿、损绿违法行为处罚流程补充调查复核听证V陈述申辩V/[案件来源;、Xi批准立案V调查取证O做出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V执行结案归档园林处监察科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轻微

7、,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及不良后果的,法定从轻警告处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2、罚款。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形式划分不同阶次,确定不同的行政处罚金额。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

8、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1A件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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