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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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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乡镇小区社区街道加强养犬管理通告通用模板为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依法加强和完善对养犬的管理工作(一)县公安局作为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村以及城区内的主次干道、游园、休闲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养犬管理,查处犬只扰民;(二)县畜牧局负责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检疫和发放免疫证明;(三)县工商局负责犬只交易市场和其他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县城管局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城区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各乡(镇)人民
2、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做好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及违规处理等宣传教育工作。二、城乡居民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机关、军事机关、演出团体等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三、犬只的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31日前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预防接种,以后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新增犬只可随时到县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
3、疫接种,领取免疫牌和免疫证。具体的预防接种由县畜牧局合理安排。不主动为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的,公安部门予以扑杀。四、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亭(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人或管理人有权予以制止。五、养犬人携犬户外活动时,必须为犬只系犬链、戴嘴套和便袋,不得放养,不得由未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六、养犬人违反本通知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或者因犬只吠
4、叫等原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七、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及时清除影响城乡环境卫生的,由管理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开办犬类交易市场或违规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只和经
5、营所得。九、犬只咬伤他人的,养犬人必须立即将受伤人送至卫生防疫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各项费用支出;因饲养的犬只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损害的,养犬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十、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杀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十一、对违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十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机关组织对乡
6、(镇)村及城区内的流浪犬、无主野犬、狂犬实施捕杀。十三、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本通告要求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本乡(镇)养犬整治任务。十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违法养犬给乡村及城镇卫生防疫、人民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危害,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各职能部门养犬管理举报电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县城管局监督中心:县畜牧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工商局监管股:十六、本通告自
7、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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