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60026
大小:41.19 KB
页数:31页
时间:2017-11-29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政策汇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政策汇编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30目录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22.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53.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8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105.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名单公示………………………………………………………………..196.云南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3号
2、……..……207.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730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设市政公用管线,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的市政公用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城市安全运行,进一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发挥稳增长的积极作用,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力度,制定本指引。一、鼓
3、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措施完善的基础上,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二、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请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一)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二)募集资金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由不超过60%放宽至不超过70%。(三)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30负债率要
4、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四)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五)城投类企业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六)对于与新区、开发区、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配套的综合管廊项目,若项目建设期限超过5年,可将专项债券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从现行的1年延长至2年。企业可在该期限内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主择机发行。三、发债企业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和资金回流特点,灵
5、活设计专项债券的期限、还本付息时间安排以及发行安排。四、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积极制定投资分担、使用付费、明晰产权等配套政策,为企业发行专项债券投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创造收益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内资金支持、专项政府债券、城建配套资金等方式,制定多层次风险缓释政策,统筹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的政策扶持力度。五、鼓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30为企业制定系统性
6、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和项目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六、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鼓励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发行可续期债券,根据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和付款安排特点设置续期和利息偿付安排。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5年3月31日302、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
7、意见》(国发〔2013〕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城市管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城市排水防涝及水生态修复等城市生态空间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 (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 (四)城市生态空间建设其它需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