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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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一节刑法及其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涵义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简单说来,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二、我国刑法的任务简单讲:就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P168平舆特大杀人案自2001年起,河南平舆县无业人员黄勇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受骗人从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骗

2、到家中,先后杀死17名青少年,伤1人,大多数都是正在上学的学生。2003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勇被依法逮捕。12月9日开庭审理,被告人黄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先后杀害17人伤1人,证据予以证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0条第一款,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平舆特大杀人案图片资料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适应)原则挪用公款罪     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工会于1992年在深圳开会期间,由吴某(男,54岁,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工会副主席)、吕某、孙某等

3、人倡议搞个人集资。会后先由吴等几个人凑钱,后又有多人参加,吴让当时工会职员杜某收钱,单独记帐,存转利用了工会风险基金帐户,集资款最高时达9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这种集资方式被取缔,吴某先后清退一批集资款,有个别离退休干部不愿退出集资,要求参加吴等几个人搞的合伙,继续由吴某操作,并按时付给利息。1994年2月,原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任某、吕某等人,找到吴某商议成立公司。经商定,由吴某妻子孙某出面组织,任某、吕某等人参加,注册成立了“格菲公司”。吴用上述个人集资款30万人民币进行注册,资金验资完毕后,即收回了全部本息(利息1万余元)。任

4、某等人在个人集资中,个人投入资金人民币12万余元;吴某的个人集资款有8万余元。在此期间,吴某先后运作投资,为集资款挣得了可观利润,中国A技术总公司又先后有人要求加入集资行列,鉴于这种情况,该单位于1995年4月正式将此工作纳人工会工作范围,集资款改称互助金,仍由吴某操作。检察院认为吴某用30万元进行验资的行为系挪用公款,故向法院提起公诉。   原审法院以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对吴某宣告元罪。案例分析:对吴某用个人合伙集资款去注册“格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身为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

5、司工会副主席,属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个人合伙集资款,且此款的收转利用的也是工会风险基金帐户,故此款实际是由工会进行管理和使用,若出现问题也是由工会负责。因此,吴某某用于注册“ 格菲公司”的这30万元集资款具有公款的性质,吴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虽然身为中国A技术迸出口总公司工会副主席,但其接受的是职工个人的委托,对个人合伙集资款进行管理和使用,对该款享有受益或承担损失的也是合伙集资人,而不是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该款的存转虽然借用了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工会的风险基金帐,但应属于违纪

6、的行为,不能因使用了该帐户,就改变了资金的私有性质。因此用于注册的30万元不是公款,也不具有公款的性质,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宣告无罪。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该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吴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否为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也就是30万元集资款的性质。   我们认为30万元是集资人基于对吴某个人的信任而委托其保管和使用的私人集资

7、款中的一部分,所有权属集资人,它的管理和使用是由吴某个人负责,它的收益或损失由集资人共同承担。中国A科技进出口总公司也未将该款作为公款委托或指定吴某进行管理,所以吴某用30万元集资款去注册“格菲公司”的行为未侵犯公共财产(公款),因此吴同芳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对其宣告无罪。我们的意见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案例]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被告人:严某,男,38岁

8、,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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