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ID:41559649

大小:55.32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8-27

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_第1页
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_第2页
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_第3页
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_第4页
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从刑诉法的修改谈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儿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3月14日,经过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审议顺利表决通过。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再次得到修改,对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立法目的,还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增加了“特别程序”规定。此次修改范围广泛,亮点众多,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一个新里程碑。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和预审工作,刑事诉讼法的这次大修改将会对公安机关取证水平和取证能力

2、带来新的考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一名侦查员,学习领会新《刑诉法》法律精神,结合相关规章和解释,认真反思和改止日常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是依法执法理念的内在要求。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几个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讯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时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讯问工作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较量的一个过程,也是搞清楚犯罪全部事实和经过的过程,更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的关键。刑事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在讯问过程中体现地淋漓尽致。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

3、避重就轻、极力掩饰所犯罪行,侦查员必须有较高的讯问技巧和业务水平,才能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全面交代犯罪经过,才能不枉不纵。笔者认为我们当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时没有找到平衡点。无罪推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都是刑事证据,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但笔者认为从整个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讲,收集有罪、无罪证据在侦查阶段应该各有侧重,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确定作案人阶段应当以收集其无罪证据为主,在作案人确定以后应当以收集其有罪证据为主,同时兼顾收集无罪证据。第二,讯问笔录的层次感不强,不能客观反映供述过程。

4、侦查工作就是对犯罪过程的一个再认识过程,但是人的认识能力总是受到客、主观因素的限制。侦查员讯问的过程,就是帮助其凹忆作案经过的过程,初讯中犯罪嫌疑人不可能细致的交代作案过程,侦查人员应当尽量全面的讯问与案件有关的相关问题,在续讯中可以依据初讯中的存在的问题,逐一帮助嫌疑人冋忆作案经过,最后形成讯问笔录。这样才符合认识的客观规律、才能完美的体现讯问的层次感。第三,讯问中无谋略和策略可施,不能体现讯问的进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也是证据,同时是审判阶段量刑的参考依据,即使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到案后都不会马上如实供述口己的作案经过。因我局青年民警不断增多,绝大多

5、数侦查员工作经验不足,在讯问中没有谋略和策略可施,不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无法打开犯罪嫌疑人的“心结”,大多数情况下在审讯过程中始终处于“听人讲话”的状态,在讯问笔录中不能反映讯问策略,不能体现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心理活动。二、辨认措施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辨认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识别者凭借记忆中的客体形象与被识别客体形象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肯定或否定结论的常规侦查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了辨认笔录是刑事证据的•种,但没有对辨认程序作规定,辨认程序依然无法可依。虽然《程序规定》做了详细规定,但办案过程中不具有操作性

6、。辨认的结果无非是确定嫌疑或排除无辜,这会直接影响侦查活动的方向。笔者查阅了和关资料,在以往的刑事错案中,绝大多数都与辨认错误有关,所以摒弃主持辨认过程中存在的陋习,谨慎使用辨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分析辨认错误产生的原因,提升辨认结果的准确性,是刑诉法规定辨认措施能够使用于侦查取证活动中,并将辨认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基本要求。总体而言,辨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辨认前准备不足,仓促组织辨认。既然辨认是由识别者凭借自己的记忆对识别客体做同一认定的过程,那么识别者的记忆的准确性至关重要。首先辨认前没有做通辨认人的思想工作,辨认人对辨认没有一个严肃认

7、真的态度,得岀的辨认结论是不能采信的。其次辨认前没有对辨认人进行反复询问,没有加深辨认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冋忆,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稳定特征询问,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得不到保证。第二,侦查人员在辨认过程中存在“作弊”行为。侦查人员一般是在获取一定证据或有特定怀疑对象的前提下组织辨认。侦查人员在主观上总有趋向“是”或“不是”趋向,而辨认人的记忆又受到客观因素的制约,存在不稳定性,在加上侦查人员的暗示和诱导,于是按照侦查人员的心理预期,“止确地”将犯罪嫌疑人或已经有证据证明与犯罪和关的物品、场所辨认出来。第三,辨认措施使用随意性大,不够严谨。《程序规定》规定使用辨认措施

8、为了查明案情,而且是在必要的吋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才可以使用。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