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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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上周末,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经历野蛮生长后,将进入到一个更加规范发展的时期。根据意见,央行将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在该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政府相关部门已经有多个文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表态,并提出监管意见。以下为腾讯科技整理的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相关重要监管政策演变

2、: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岀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被广泛解读为互联网金融首次正式进入决策层的视野。2014年1月:《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07号文)文件中将互联网金融企业i内入影子银行行列,并表示影子银行是金融发展的必然。通知提到,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

3、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201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不得基于客户的通信

4、账户开展手机支付业务,应对转账转入资金进行单独管理,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岀,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个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支付账户余额只能用于转账和消费,不能提现。个人支付账户间转账单笔限额1000元,年累计限额1万。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等央行发文紧急暂停支付宝、腾讯虚拟信用卡业务和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条码(二维码)应用于支付领

5、域有关技术,终端的安全标准尚不明确。相关支付撮合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一定得支付风险隐患。虚拟信用卡突破了现有信用卡业务模式,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支付宝公司应提交有关产品详细介绍、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机构合作情况及利润分配机制、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应急处置等内容书面报告。2014年4月:《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须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身份鉴别;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

6、直接验证客户身份。银行应构建安全的网络通道,制定安全边界,防止第三方机构越界访问。商业银行应设立与客户技术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支付限额,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商业银行应就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业务建立统一管理机制,未经总行书面授权,ffiRj分支枷构不得直接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强化备付金的监督管理。2014年8月:上海《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意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上海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

7、类持牌金融机构,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型金融企业,支持持牌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拓展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申请有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进行有关金融业务备案,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允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并在工商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培育力度,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2014年1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

8、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集中运营、集中管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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