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规定-安徽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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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讲座安徽大学法学院华国庆教授第一部分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一是将合同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协议;二是将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结婚、离婚及收养等合同排除在外。第三,合同法不仅适用本法已经规定的列名合同,也适用于无名合同(包括纯无名合同、准混合同和混合合同)。第四,对物权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未作规定。一、合同成立的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

2、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3、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成立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二是合同上是否有当事人双方的签章。签章往往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加盖印章;二是双方签字;三是一方加盖印章,另一方签字。《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二、合同成立的步骤(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4、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原则上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但并不是绝对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悬赏广告案例:一商场为了促销,在其商场内发布一则告示:短一罚十,假一罚十。某甲该在商场购物后发现有假,于是要求商场兑现其承诺。而商场则主张按照消法49条规定处理。问题是:对某甲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理?《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

5、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来区分《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商品房宣传广

6、告是要约还是邀请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3、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亦即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即产生效力,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二是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亦即受要约人收到要

7、约后即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或资格。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实践中还应区分口头和书面要约。(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相反,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就失去了效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

8、权宣告取消要约。《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一是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那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二是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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