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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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业务及风险刘娇莲2006年9月3日主要内容一、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二、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国际贸易市场的运转涉及:实物流资金流单据流详见基本流程图跟单信用证业务定义: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并根据其指示,或者根据银行自己的意愿,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007年7月1日启用)信用证业务基本流程图信用证业务主要特点逆汇

2、型开证行独立于进口商向出口商(受益人)发出有条件付款保证信用证的自足性:单据交易信用证业务主要风险信用风险:开证行信用风险(倒闭、重组、经营作风差等)操作风险:技术性风险,条款风险市场风险:价格波动国家风险:动乱、制裁、战争、外汇管制等汇率风险:外汇价格波动法院禁付风险:案例一:信用证交易与买卖合同关系投资银行应华龙申请开立以现代商社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国际工程技术公司向投资银行出具80%不可撤销担保;华侨银行汉城分行议付了单据并提示给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经华龙确认承兑了单据;华龙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申请对外拒付,中等法院冻结该证项下货款;华侨汉城分行以议付行身份要求付

3、款,对裁定提出异议;中院解除冻结,投资银行对外付款;投资银行向华龙追索垫款本息未果,向高院起诉,并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高院判华龙公司清偿投资银行垫款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投资银行v.华龙公司/国际工程技术公司C:投资银行(开证行)D:现代商社(受益人)B:国际工程公司(担保人)A:华龙公司(开证申请人)高院观点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不同法律关系,信用证独立于合同,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付款,无论实际交易如何(欺诈例外);投资银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做出承兑,其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变为票据下无条件付款责任;国际工程公司担保真实有效;属于交易合同的质量纠纷,不属于欺诈。案例二

4、:FOB倒签提单进口国(韩国)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申请人不想要货,于是指使原约定船公司(韩国泛阳轮运输公司)拒载;为赶船期,受益人另找运输代理要求5月31日24时(LC规定的船期:2002-5-31)前装船完毕,并签发5月31日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货单5月31日海关放行,装船作业单记载装船时间2002-5-318:00至6月1日4:00。中行核电站支行寄单开证行。开证行拒付,不符点如下:品名不一致(非实质性不符点);B/L日期不对,认定为“伪造”;汇票的DRAWEE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多HEADOFFICE,SEOUL字样);未注明收货人地址。中行核电站支行代受益人交涉

5、,开证行仍然退单。我国判例:口福公司v.韩国银行C: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开证行)D:中国银行(审单行)B:连云港口福公司(受益人)A:韩国昌技公司(开证申请人)焦点“倒签提单”是否必然构成信用证欺诈?是否必然导致银行有权以存在信用证欺诈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诉讼及判决受益人同时诉开证行和中行,江苏高院仅就倒签提单一事咨询最高院。最高法院认为倒签提单的行为,不同于以表面上相符而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欺诈行为,欺诈例外原则不仅以有无欺诈行为来判断,还在于是否存在恶意;无主观恶意、必然损失,不应认为是欺诈;本案是申请人干扰受益人发货,申请人恶意

6、在先。(泛阳轮公司也被起诉,有责任赔偿)因此不认定为受益人欺诈。倒签提单的行为并不必然给申请人和开证行造成损失。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信用证规定最晚船期为5月15日;5月29日港口出示单据装船日期5月16日;6月2日开证行通知托收单据已到,要求承付,买方拒绝,并当日电告卖方,解除合同;8月12日卖方申请仲裁:理由按合同履约,船期5月12日(经船方修改);买方辩称:卖方严重违约,且不预先通知卖方;船5月12日不在日本港口,是串通承运人倒签提单;卖方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将要求的指示提单改为记名提单;因此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评析:卖方延

7、迟交货一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本案属轻微违约,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不能拒收货物。买方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卖方将信用证付款改为托收付款方式,且未事先与买方商定,信用证项下买方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买方有权对托收银行拒付货款。卖方倒签提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卖方一旦有证据表明装船日期是伪造的,有权拒收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由此而承担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案例三:倒签提单迟交货C:中国银行(开证

8、行)D: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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