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532658
大小:70.32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8-27
《临潭县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临潭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甘建保〔2014〕162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
2、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第四条县住建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县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
3、障资金;(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1!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第三章房源筹集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1!社会捐赠及其他
4、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八条根据住建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物价等部门,拟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
5、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条在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建职责。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征契税和印花税。第十一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二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90平方米左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6、的原则。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申请和审核第一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和审核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或者非本县户口的家庭实际居住本县三年以上;(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按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执行;(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第十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
7、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第十六条家庭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可视其在本市居住年限情况,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县住建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者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表;(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
8、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八条社区及乡镇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九条县住建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