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超期归还个税问题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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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超期归还个税问题不可小视企业借款给个人购房.购车或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虽不是经常、普遍业务■但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小视。例如:某公司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2014年6月归还。2014年8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f该项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萱酒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该公司对税务辅导处理意见产生分歧。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及怎样征税■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一.个人借款

2、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三个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v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

3、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醛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

4、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一是明确了纳税A范围。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的三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员工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征税,也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征税,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征税并无规是。二是明确了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归属。根据不同性质企业和不同借款人,分别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S"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

5、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对其他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四是对借款行为应当征税的前提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所借款项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二借款企业是否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并收取利息,应当作为是否征税的另一条件:上述税收政策虽明确了个人向企业借款超过规定期限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对其征税■但在实际业务中,个人向企业借款,有无息和有息借款之分。我认为,凡根据借款协议收取了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的,应视同企业经营性借款

6、行为,不应视其为个人所得征税,反之,则应按所得依法征税。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本案例来看■一是股东借款期限近四年■超过了在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时间要求,其纳税义务早已发生;二是借款后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三是借款人无偿占用企业资金。在纳税辅导时借款虽已归还,但税法中并没有规定超期后归还的不征税,因此,应按照财税[2003J158号文规定视同分配处理,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扌口补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涉税处理问题,大多发生在事后,有些具体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比如:对超过规定期限而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投资人个人借款,在检查

7、期前归还了的怎样规范处理?对视同分配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的借款,当企业后期作实际分配时是否抵扣问题等等,急需总局明确,便于税务处理和纳税遵从。资源来源于: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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