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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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信息来源:国家人民防空网作者:佚名发布日期:2013-11-8 浏览次数:3987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

2、可资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为方便使用,各地可将该办法印刷成册。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上发布。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

3、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

4、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

5、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3、无设计质量事故。  4、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专业3人、公用设备暖通空调专业2人、防化专业1人、给水排水专业2人、电气专业2人、通信专业2人。  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

6、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3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获得过国家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设计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2、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7、 3、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资历和信誉  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2、无设计质量事故。  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三)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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