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网上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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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交通银行发布文号: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加强对我行本外币担保业务的管理,规范担保业务的操作程序,保证我行担保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现将《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本外币担保业务的管理,保证我行担保业务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担保

2、的有关规定以及我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系指以总行自有本外币资金向境内外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     第三条   凡未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分行,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在总行书面授权的范围内由各分支行本部办理,不得将审批权限下放给所属机构。     第五条   不得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   不得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第七条   各分支行受总行授权所承办的担保业务的总金额最

3、高为:本币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本币营运资金的1倍;外汇担保业务不得超过其外汇营运资金的10倍(总行另行授权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八条   凡具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均可向我行申请担保。     第九条   担保种类及释义   (一)融资性担保   1.借款担保:指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还本付息的保证。   2.透支担保:指对有关金融机构所给予申请人的透支便利承担偿还责任的保证。   3.租赁担保:指为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的按期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   4.补偿贸易担保:指为设备或技术的引进方,向设备或技术的提供方,出具的履行有关补偿贸易合同项下义

4、务的保证。   5.项目融资性的信用证:指以开立信用证方式为项目融资出具的付款保证。   (二)非融资性担保   1.付款担保:指为买主或业主向卖主或承包方所出具的支付货款的保证。   2.投标担保:指为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的,在中标后履行标书中义务的保证。   3.履约担保:指为供货方或劳务方,向买方或业主所作出的履约保证。   4.预付款担保:指为出口商或承包方,向进口方或业主出具的履行合同或按约施工,否则负责退回预付款和利息的保证。   5.其他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凡有足额现金抵押的各类担保,须在出具保函后一周内逐级上报备案。   

5、  第十一条   凡按有关审批权限批准的贷款项下的担保,在出具保函后一周内须上报备案,并附贷款审批有关批件。     第十二条   凡没有足额现金抵押的担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属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各项融资性担保:   1.辖属分支行审查后逐笔报管辖行审核,由管辖行签署意见后,报总行审批。   2.管辖分行和直辖分行亦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二)属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各项非融资性担保:   1.北京分行和上海分行单笔保函审批权限为2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或1,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批发生额最高为2,0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

6、审批辖内行担保业务的年度发生额最高为2,0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单笔审批权限或年度最高发生额以后的保函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2.管辖分行和直属分行单笔保函审批权限为1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或5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批发生额最高为8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管辖分行审批辖内行担保业务的年度发生额最高为8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单笔审批权限或年度最高发生额以后的保函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3.辖属分支行单笔保函审批权限为5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或200万元人民币。年度审批发生额最高为500万美元或1,000万元

7、人民币。超过上述单笔审批权限或年度最高发生额以后的保函须逐笔报其管辖分行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在全行实施内部评级后将按所获等级作适当调整。各行凡在审批权限内已批准的项目,须在批准后一周内逐级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开立超过有关审批权限的“担保意向书”、“担保承诺书”等实质承担担保责任的文件。   第四章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有关分支行在收到客户的担保申请后,应由办理信贷业务的部门按相应的贷款条件对其进行评估(或调查),将评估报告(或调查报告)及有关业务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复审后,按各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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