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重点2017.1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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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规1.卫生法的概念:是调整人们在维护和保障生命健康活动过程中进行卫生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指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包括: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3.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监督、卫生行政强制措施。4.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卫生组织、管理、服务关系过程中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卫生权利义务关系。1.医疗

2、机构的概念:指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2.医疗机构的分类:医疗机构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可分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其他诊所机构医疗机构按其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

3、可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盈利性医疗机构:即为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国家不举办盈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3.医疗机构的设置a.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审批医疗机构的依据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名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镇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b.设

4、置医疗机构的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发生2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等。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职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

5、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乡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4.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对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之内进行审查,符合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部确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川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审批。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在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不予批准: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能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不合理。5.病例书写的基本要求:病例书写应当客观、真是、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例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例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例应当符合病例保存的要求。病例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

7、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例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病例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例的责任。病例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例,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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