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法则的作用机制与审查判断【文献综述】

经验法则的作用机制与审查判断【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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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经验法则的作用机制与审查判断专业: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经验法则的运用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中被广范运用,能有效及时地解决纠纷。在审判实务上,它是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它在决定证据能力、评价证据价值、事实推定中的推理、引导当事人证明活动的进行以及为证明标准的适用提供判断依据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各国并不明确规定法官应采用经验法则以及适用何种经验法则,而是在立法上设置推定,允许法官采用司法认知以

2、及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借助经验法则来判案。鉴于经验法则本身具有逻辑推理特质和主观心理成分,决定了它既能够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发挥内在规制的功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根据日常经验推定出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首次在司法解释性文件中确定了经验法则在法官事实认定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确定了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地位。

3、这些规定表明民事诉讼已正式引入经验法则。刑事诉讼虽无立法明确规定,但也有学者提出应采用这一概念,如陈卫东教授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的证据篇,对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推定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虽然经验法则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但整体上仍存在理论上模糊、实践中陌生的现象。在我国,由于证据规则比较不完善,且法官法律素养普遍较低下,在实践中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处于一种“超自由心证”的状态,法官对于证据的取舍、事实认定权限过大,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权益。既欠缺规则的制约,又缺乏深层次理论的指导,不同审级甚至相同审级相同

4、法院的不同法官就同一案件认定事实会有不同的结果。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又明确的标准。法官一味追求严格的证据标准,导致诉讼结果背离司法正义,这与法官不敢运用经验法则,以致认定事实非常机械也是分不开的。从理论研究角度看,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认定事实的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的极少,我国法学界对经验法则的研究也比较薄弱,公开发表的文章也较少。司法实务的非理性状况和理论研究的滞后,不利于合理划定法官在诉讼中的权力界限以及厘清法官责任,也不利于诉讼制度的完善。如何准确界定经验法则的内涵与外延,把握经验法则的性质,如何指导法官

5、合理选择运用经验法则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的难题,同时在法官制度、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的设计上力求避免法官滥用误用经验法则造成认定事实的偏差,是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对此作粗浅探讨。(二)相关概念及介绍经验法则:是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它是在人类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自由心证:是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判断,不受既定规则的约束,也就是说任何证据原则上没有预定的证明力,法官在独立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基础上,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

6、心确信,法官据此作出判决。证据能力:是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资格。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二、主题部分(一)经验法则的作用机制1、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对证据能力的作用毕玉谦在《试论民事诉讼的经验法则》一文中指出证据的关联性表现为,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而与为这些证据所要体现的事实结论之间具有证明价值的关系。证据的关联性是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推论的一种经验的实质关系,其关联性应受制于客观事实之间因常态事理而

7、发生因果关系的规则,这便是经验法则对证据关联性的基本作用。刘春梅在《浅论经验法则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及局限性之克服》中指出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对证据能力限制较少,主要是对无证据能力或者限制证据能力的情形作出规定。实践中,有关证据能力的判断由法官依据经验法则自由裁量。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陪审制度的影响,对证据能力的限制较为严格。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判断证据能力的两项重要标准,大量的司法判例确定了有关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自由裁量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总结

8、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决定证据能力方面的经验法则法定化,从而保证事实审法官认定事实的客观性。鉴于我国目前法官整体素质较低,有必要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能力方面的一些规则,使可能影响法官形成正确心证的资料得以排除。毕玉谦在《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中认为英美法十分注重证据的可采性,为此在立法上设置了庞大的可采性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加以诸多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以保障证据具有合理的证明力。证据的关联性基本上是逻辑问题,而证据可采性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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