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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4
《建筑项目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筑项目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的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
2、目的相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二、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两大类。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
3、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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