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案例汇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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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院案例汇编(一)老人摔伤1.2009年5月,90多岁的黄老太入住一家养老院。其女儿与养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书》,约定护理等级为特级。2010年4月6日6时许,养老院工作人员田某(事发时未取得《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在黄老太的床位边,双手抱起老太转而放到床边藤椅的过程中,尚未放稳即松手,致老太摔倒在地,导致老太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九条规定: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第十九条规定:……专门护理、一级、二级护理……均应防止摔伤。庭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养

2、老院未按服务标准为老太提供专业人员及专业服务致其摔伤,存有过错。因此,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定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老人合计人民币61000余元。2.2006年7月,80多岁的袁老太住进了位于长宁区的一家养老院,老太子女在签订《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时,约定护理等级为二级。2007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袁老太在上厕所行走过程中在房间内摔倒,当时房内有一护工。老太受伤后在解放军455医院、仙霞地段医院等接受治疗。鉴定结论为:此次因意外摔伤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等,该骨折与本次损伤前身体状况无因果关系,骨折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袁老太家属

3、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则辩称,老太系二级护理,不属于24小时服务对象,院方不应负责。审理中,袁老太自认事发前神智清楚。她说,当时正值深夜,房内有护工正熟睡,她没有叫醒护工搀扶着如厕。之后,她又改变了该陈述,却没能举证证明。袁老太家属承认养老院安排的房间及设施均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双方都确认:老太摔倒后,护工发现后立即通知了院方,院方立即通知家属,并将老太送至医院救治。据此,法院判定,在原告未要求的前提下,被告未提供搀扶服务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老太摔伤已造成一定损失,故酌情要求养老院补偿原告6500元。根据《

4、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十八条规定,二级护理指“……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3.93岁的张老太在入住养老院期间,多次发生骨折等人身损害。无奈之下,张老太一纸诉状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张老太说自己与这家养老院签订的养老服务协议中,确定自身健康状况为完全不能自理,由养老院提供全护服务,张老太每月向养老院支付服务费960元。然而,在入住的两年时间里,由于养老院疏于护理以及护理失误,先后多次造成张老太骨折、烫伤,导致张老太终生残疾。7对此,养老院一方有自己的看法:在护理期间,张老太的监护人王某无视养老院的规定和监护人之间的承诺,未经同意多次将张老太带离养老院,其行

5、为客观上给张老太造成了伤害。而且,养老院的护理工作与张老太骨折的损害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养老院护理失误的问题,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发生骨折以及双足被烫伤的损害后果,养老院不能证明伤害后果是张老太自身原因所致,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张老太骨折是其明知自己站立困难却仍下地走动,导致摔伤所造成,与其自身的身体状况存在一定关系,加之张老太曾因自己摔伤造成骨折的情况,因此张老太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养老院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张老太伤残赔偿金、医药费等共计3万余元。4.“张老先生在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倒……”这通电话让张梅

6、一家陷入了紧张的气氛。不放心的张梅要求养老院将年事已高的哥哥张铭送到医院检查,然而,养老院却表示“人手不够”。当张梅赶到养老院的时候,发现哥哥的神态有异,便立即要求养老院工作人员陪同一起将张铭送到医院,但是被养老院拒绝。不得已,张梅只能自己将哥哥送到医院。次日,张铭在医院死亡。事后张梅将养老院诉至法院,以养老院未尽及时救助义务,未按养老院规范保障养老人员安全以致造成哥哥死亡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则认为事发当日通知张梅的原因是张铭腹泻而并非摔倒,并且认定张铭是死于自身疾病,院方并无过错。法院调查发现,在老人的死亡证明书上,直接死亡原因为“高渗性昏迷”,在其它重要情况一栏

7、中记载为“糖尿病、腔隙性脑梗塞”。审理中,法院向医院查询相关情况,医院表示,张铭送院时的症状为脑梗、低血压、糖尿病、电解质紊乱。据CT检查为脑梗和脑萎缩,并未见明显脑外伤,也无骨折和血肿情况。最终,法院认为养老院作为提供老年人住养、护理、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在事发当日明知张铭身体不适,未充分重视,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仅是电话通知家属,也未在第一时间及时联系医疗机构予以救治。因此,在履行托管服务合同过程中,被告养老院的行为明显存在瑕疵,因此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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