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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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刘某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在某医院工作,岗位护士,月工资1000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医院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长时间安排刘某加班却拒绝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刘某休带薪年假,也未支付年假工资。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某医院自2008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医院支付其2009年4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未休年假工资,未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无法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若干,工作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休日加班

2、费,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作为被申请人的医院方面主要答辩意见为,我单位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以学生身份进入我单位实习的,故不同意其全部的申请请求,对于年假工资的请求,医院方主张刘某为实习身份,不应享受年假待遇。刘某对医院方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为证明与之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工作证为证据。工作证显示为北京市某医院,姓名刘某,职务护士。医院对工作证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刘某是在单位实习故持有此证,刘某提交三方协议,证明2008年11月26日个人档案转档至该医院处,医院方对此予以认可,但坚持主张刘某为实习身

3、份,但不能提交与刘某的实习协议,或者证明刘某为实习身份的证据。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08年4月28日,刘某以在校学生身份进入医院,2008年6月27日,刘某取得毕业证。在该医院期间,刘某从事护士工作,每月从医院处领取现金,按照医院安排出勤,受医院规章制度管理,医院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解析:刘某2008年4月28日进入医院工作,此时尚为学生身份,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直至2008年6月27日刘某领取毕业证书,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双方自2008年4月28日至2008年6月27日存在劳动

4、关系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2008年6月28日起,刘某与医院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刘某在医院从事护士工作,每月从医院处领取现金,按照医院安排出勤,受医院规章制度管理,双方属于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确认。刘某向医院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该医院于2011年3月22日收到此份告知书,故双方于2011年3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予以确认。因此,刘某要求确认双方自2008年6月28日至2011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仲裁委予以支持。相应地,刘某要求支付2009年2天、2010年5天、201

5、1年1天的年假工资,因刘某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故该请求仲裁委一并支持。最终裁决医院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某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住院医疗费用、年假工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刘某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争议得到圆满的解决。案例二王某自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在某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工作,以银行代发方式发放工资,月平均工资为1762元,于2010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其与内饰件公司自2007年9月1日

6、至2010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2007年9月至2010年3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被申请人的的公司方面答辩意见为:我单位认可与王某自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也认可双方于2010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但王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事由为有事回家,故我单位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王某要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的请求,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我单位不同意支付。该案的焦点集中在解除劳动关系的

7、原因上。公司主张王某因家里有事为由提出与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予以证明。辞职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为王某,辞职理由为有事回家,签字确认一项为空白。王某对辞职申请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辞职申请书不是本人书写,也没有签字确认过。并主张其是因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虽认可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对于王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予认可。案例结果双方均认可于2010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王某主张以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

8、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交了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书中虽显示王某因有事回家提出辞职,但签名确认一项却为空白,不足以证明王某是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且王某对辞职申请书不予认可,故仲裁委对辞职申请书不予采信。在公司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对王某的主张予以采信,另经仲裁委查明,王某为外埠农业户口,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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