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溢油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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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溢油应急计划  篇一:溢油应急计划  1审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第九条;  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第二条。  二、提交材料  1、溢油应急计划  2、专家审查意见  3、节能减排指标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受理。  

2、2、审查:国家海洋各分局对溢油应急计划审查  3、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  四、办理时限:20日  2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是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而制定的我国第一部船舶重大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该计划由三个层次组成,即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海区(北方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和特殊区域台湾海峡水域、秦皇岛海域)溢油应急计划和港口溢油应急计划。分为总则、组织和管理、溢油应急反应以及溢油应急反应支持系统四部分共33条。据介绍,航运是世界经济发展和贸易流通的纽带。当前,全世界80%

3、以上的贸易往来是通过海运完成的,特别是油类,主要是经海上船舶运输。然而海运业的发展,也带来了海上船舶溢油风险。世界上多次船舶污染事故,都造成了巨大环境资源损失。据统计,从1965年至1997年,全世界船舶溢油事故中,溢油总量在万吨以上有79起,总溢油量为414.6万吨,因此,在发展航运业,保证船舶安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海洋资源,防治船舶溢油事故的污染损害,是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和制定本计划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落实新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据介绍,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于1990年通过了《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我国于1998年3月30日加入了该公约,

4、因此,《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具体体现。  篇二:长江南京段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1 总则  编制目的和原则  (1)保护长江南京段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来自码头、船舶、设施和相关油类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正常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  (2)充分考虑长江南京段辖区内地理环境和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本辖区溢油应急反应系统,一旦发生溢油事故,可对溢油事故作出最快速、最有效的处理,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3)实施国家制定的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和参与的船舶溢油应急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5、。  (4)本计划中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均持有有效的本计划文本,以便于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长江南京段发生的船舶溢油污染事故。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  (3)

6、《中国21世纪议程》第四部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4)《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  管理部门  (1)南京市人民政府对本计划实施协调管理。本计划纳入中国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体系。  (2)本计划的实施充分依赖于南京长江水上搜救中心。  (3)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本计划的实施,当其行政区域内水域或岸线受到溢油污染或溢油威胁时,必须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组织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  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水面溢油或有水上溢油危险时,均有义务尽快向本计划指定的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溢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  船舶、码头及其它油

7、类作业设施发生溢油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轻油类的溢出和污染,及时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制定与发布  本计划由南京海事局组织制定,并报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须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长江南京段辖区内从事油类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点等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依法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南京海事局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长江南京段所属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溢油应急组织指挥和反应行动。  上界:慈湖河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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