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河道集砂监管方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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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预案:________地方河道集砂监管方案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页共6页地方河道集砂监管方案为保护江河生态环境,保证河道行洪安全,保障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维护市场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县政府成立县砂石资源开

2、采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县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县水利局为县境内河道水环境、水资源、砂石料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河道船舶检验和通航安全监督。县公安局负责河道治安管理。县物价局负责砂石料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河道资源和采砂规费监管。县工商局负责办理采砂企业工商登记和监管。县监察局负责对上述单位履职和效能情况进行督查。县国土、安监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河

3、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二、实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制度(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市规划,已建水利工程,河势、水文、地质、通航、环保等要求,坚持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相结合,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核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涉及集镇、堤防、桥梁、水电站、航道、码头、水文站、饮用水源、抽水站等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第5页共6页(二)在汉江、池河、汶水河(子午河)三处河道部分区域允许进行商业性开采。按照河道规划,划定

4、汉江、池河、汶水河(子午河)三处河道的禁采区、可采区(可采区包括限采区、常采区)如下:1、禁采区(严禁采砂作业的河道)①汉江干流电站库区,电站坝下至中坝河口,喜河电站坝上1000米。②池河庙梁电站水坝上下游各500米,庙梁电站尾水上游500米至迎丰电站水坝下游500米,五两沟口至夹丰沟口,青石电站尾水上下游各500米,筷子铺电站坝上500米至西沙河口,阳安线谭家湾铁路桥至池河河口。③汶水河(子午河)胡家湾电站坝下至两河艾心集中安置点(大两连接线沿线)路下,胡家湾电站尾水上下游各500米,子午银滩上游地界至

5、两河水文站测流点下游1000米,席家坝电站和水坝上下游各500米。④境内江河沟溪除上述禁采区之外的电站、桥梁、码头、堤防、水坝、抽水站(井)、临河田坎、植被护岸等安全范围。2、限采区(非汛期允许采砂作业的河道)池河、汶水河(子午河)除上述禁采区之外的河道非汛期允许采砂作业。采砂作业的方式、范围、时限,由县水利局按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具体办理。3、常采区。中坝河口下游500米至喜河水库大坝以上1000米汉江段。常采区除汛期须经县政府和上级防汛部门特许,可常年采砂。第5页共6页(三)县境内除允许商业采砂河道之

6、外的其它河道均不允许商业开采河砂,集镇、新村、集中安置点建设和农民建房用砂须报经当地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采砂。开采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须报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县水利局批准后,在指定河道区域开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砂石资源费。河道沿岸村民自采自用在50立方米以下的,持村委会证明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按指定地点采运,不再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四)严格执行汛期禁采制度。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采期。禁采期内,限采区所有采砂淘金设备必须按规定撤出河道。常采区经检查论证在安全有保证

7、的情况下,经市、县防汛部门特许同意,可以正常生产作业。任何时间禁采区都不得进行采砂活动。(五)采砂企业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堆砂占用土地,须向国土部门申办用地手续。一个区域采砂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清障覆平,水利部门及所涉镇村负责检查验收。三、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一)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采区用于商业开采的河段,实行招、拍、挂,公开竞价出让砂

8、石资源开采经营权。出让时间2至5年。(三)竞买采砂企业获得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权后,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作业保证金。完成相关出让手续后,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四)在采砂权出让期内因水环境保护等政府行为终止买受人采砂活动,使买受人在规定出让期内未达到限定年度采砂量的,核实后予以退还相应出让金(按照出让区域实际采砂量与限定年度采砂量的不足部分折合出让金予以退还)。第5页共6页(五)采砂权出让所得收入为砂石资源费,全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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