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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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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1999年8月29日,兰州市民何丽霞、高彦明夫妇两人从草场街派出所领养了一名被遗弃的女婴,取名高兴。同年9月8日他们为高兴申办了“蓝印户口”。不久,何、高两人分别在中国某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简称A)、中国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简称B)为高兴购买了10份“少儿乐”两全A款保险、5份“长顺安全”A款保险、20份“长泰安康”B款以及1份“独生子女两全”保险。根据这些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高兴出险,受益人共可获得保险金35万元。同年10月10日何丽霞等人带高兴在南湖公园游玩时,高兴不幸从游船上落水,经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高兴落水时何丽霞不在船上。事后,何、高两人依
2、据保险合同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赔。两人便分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理赔义务。【案例】收养不合法无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均为500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道哪些数据财产价值总额预定的损失总额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财产价值总额=500000×1000=500000000(元)预定的损失总额=500000000×1‰=
3、500000(元)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500000÷1000=500(元)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500000÷1000)÷500=1(元)在住房价值相等的情况下:交纳500元保险费;在住房价值不相等的情况下:按1000元财产价值交付1元保险费来分摊预计的损失。案例分析2010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2010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死亡事故,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
4、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得到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以此为由,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案例分析由于甲对标的仅有一半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最多负责10万元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保险利益案例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案例
5、分析王某2009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并且给予小张抚养费。2011年4月23日被保险人老张某病故,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与此同时,张某提出被保险人老张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孙子小张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王某则认为投保人和缴费人都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小张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案情介绍2010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
6、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2009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案情2000年3月,上海市居民甲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A)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
7、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等,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1个月,甲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被保险人按保险条款向A提出4.9万余元的索赔要求后,A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保监发(1999)51号文中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是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甲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持驾驶证正是实习驾驶证,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甲不服,诉讼至法院。【案例】免责条款未予说明,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案情1998年的夏季,某企业甲与保险公司A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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