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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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795字)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大类。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以上限制。(2062字)产品代码860016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目标规

2、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上限为5亿元,存续期规模上限为20亿。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销售时间: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开放期为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满一年后的首十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退出业务。但是在每满三年后的首个开放期,前两个开放日仅办理退出,第三个开放日封闭,进行单位净值归一,第四至第十个工作日仅办理参与。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闭期。封闭期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份额面值人民币元。最低金额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

3、围主要包括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型银行理财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回购,但是参与证券回购融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含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lof基金、etf基金、分级基金等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新债申购、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期限在1年以上的央行票据和

4、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大额存单、货币型开放式基金、期限在1年以下的央行票据和政府债券、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具体资产组合比例为:(1)权益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2)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3)现金类资产市值占资产总值的比例:

5、0%-100%;(4)在任一时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权证)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不超过资产净值的95%。(5)在任一时点,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委托人同意:(1)本集合计划资产也可以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投资于此类品种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6、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除外);(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产品和货币市场产品。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中等、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具有资产配舲需求的投资者。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广机构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场所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办理方式、程序(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2)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元/份;(3)存续期参与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并对参与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确认。集合计划的退出办理时间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申请退出时间为开放日的交易时间。集合计划按

8、规定限制或暂停退出的情况除外。计划说明书2-3-4本集合计划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补偿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并在运作周期集合计划年化收益率低于基准年化收益率b时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补偿符合条件委托人年化收益率最高至基准年化收益率。符合条件的委托人为在收益弥补参与期参与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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